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宇峰作关于《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在此之前的7月27日,《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标志着凝聚各方高度关注的乌江即将迎来“法治护航”新时代。
10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召开专题研讨会,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工信厅和省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
11月2日,法工委召开了有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10条修改意见,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内容为“磷石膏治理”,并增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五个条文作为该章的具体内容,分别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磷石膏治理中的职责、产生磷石膏的企业的治理义务、磷石膏库管理单位的义务、对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的鼓励和支持政策等内容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一步明确政府环保责任,增加“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本省规定时限内,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县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