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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8722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苏太恒

 

 

省人大常委会: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16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110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起草《条例》进行指导。200610 9日,委员会协助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8526,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审议。会议认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洪渡河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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