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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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2月27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3月23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09年8月6日,委员会协助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协同”两字;
2、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有关”两字,将第四条第三项中的“询问”修改为“调查”;
3、在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种质资源”前加上“天然”两字,在“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前加上“应当”一词;
4、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省或国家”修改为“上级”。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