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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526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227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323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0986日,委员会协助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041,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农业与农村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黔西南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的管理,促进黔西南自治州农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西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协同”两字;

2、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有关”两字,将第四条第三项中的“询问”修改为“调查”;

3、在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种质资源”前加上“天然”两字,在“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前加上“应当”一词;

4、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省或国家”修改为“上级”。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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