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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年,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省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把立法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相结合,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目标任务,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2014年工作总结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共19件,其中含继续审议的6件。截至2014年12月,法制委员会共召开11次会议,对《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草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草案)》、《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等14件地方性法规,以及贵阳市报请批准的《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等4件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向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提出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等材料。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13件地方性法规,批准了4件贵阳市报请批准的法规案,《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完成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等民族地方报请批准的5件单行条例的审议工作,提出了审议意见。提前介入,参与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公路条例(草案)》、《贵州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的前期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
      法制委员会立足本职,扎实做好统一审议工作,努力为常委会审议通过法规案做好服务。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保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务实管用为原则,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坚持正确的立法导向,努力推进法治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及时更新立法工作理念,准确把握立法的着力点,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一是紧扣改革发展的主题。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全省深化改革的大局中去谋划,关注改革进程,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改革部署,主动研究改革中涉及的立法问题,把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和经验制度化、法制化,通过地方立法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使立法和省委的重大决策协调同步;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社会一体遵循的规则。
  二是坚持维护法制统一。 在立法工作中,法制委员会严格遵循宪法法律确定的立法基本原则,强化体系意识,把合法性作为统一审议的核心,保证法规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同时注意与国家有关规定相互衔接,与我省法规之间相互协调。
  三是以良法理念贯穿立法工作。“欲行法治,必先有良法”。立法质量是立法的生命力所在,直接关系法治建设的成败。法制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力求准确把握法治与立法的辩证关系,着力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坚持问题导向,立管用之法,立解决问题之法,不当简单的照抄照搬的“二传手”,不做单纯复制的“打字员”,不是单纯传递民意的“传声筒”。走精细化立法的路子,深入了解实践所需和群众所想,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立法规范的内容;立足省情,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精雕细琢,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使制度设计体现民意、严谨周密、切实可行,努力为推进法治贵州建设制定“良法”。
       二、把握立法趋势和重点,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改革。这就需要重新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改革方向和举措,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地结合,使立法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制委员会在工作中从以下方面作出了努力。
    (一)抓住经济立法不放松,助力科学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规范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研究立法,将发展战略和发展任务法制化,按照“急需为先、突出特色”的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工作。当前,发展大数据产业,是推进全省信息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和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对推动贵州工业结构调整、加快贵州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打造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制定《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的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围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资源共建共享、设施安全保护、用户权益保护、设施信息安全防护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提出意见。《条例》的出台为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我省大数据产业跨越发展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享受高速、便捷的信息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书写环保立法新篇章,丰富生态立法。   为推动省委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法制委员会按照守住“两条底线”的精神,把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法治,凝聚生态文明共识、规范生态文明建设行为、统一生态文明建设行动作为目标,开展《条例》的统一审议工作。《条例》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信用机制等若干重要制度固定在法规中,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崛起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制定《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的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将审议的重点放在如何加强对小作坊式生产、无证生产和取土毁田等违规生产和制造墙体材料行为的管理等问题上,为《条例》能够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生态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和丰富。
       三、全方位多维度服务改革,完成多项改革任务
  一是结合国家和省的重大改革部署,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单独两孩”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改革经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后,按照省委的相关部署,法制委员会及时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随着邮政行业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邮政法和国务院出台了新的行业管理要求,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了邮政条例修正案。《条例》对市(州)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等一系列新问题进行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以适应邮政领域发生的深刻变革。
  二是根据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度制约。落实省委提出“用3年时间实现与周边省份相比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目标,在立法中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研究制定规范我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深化行政管理立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专题询问做好相关准备,法制委员会与省人大财经委一起承担调查研究等前期工作,先后多次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的情况汇报;召开省投资促进系统座谈会,了解外来投资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情况;赴省住建厅、贵阳市、六盘水市、铜仁市、贵安新区、兴仁县、余庆县、瓮安县等地进行调研,分析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省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是牵头或参与多项改革任务,为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智力支撑。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题组2014年改革工作,承担创新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任务;参与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组的相关工作;参与“改进地方立法、提高地方立法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评估检查机制问题研究”、“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一系列专题调研,并向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调研报告;完成《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立法途径的意见》、《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前评估工作规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等文稿的起草和拟定工作。    
       四、坚持民生主线,完善社会领域立法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党和国家提出的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的要求,着眼于民生改善。高度重视社会迫切需要、代表反映集中、群众呼声强烈的热点问题,在立法中体现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着力破解社会领域立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认真审慎地提出各方满意的立法方案,发挥法律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作用。在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时,注意倾听、真诚善待、积极回应,做好协调和平衡工作。在审议、修改《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时,为了坚持和体现国家保障、倾斜弱势和公众参与的原则,从残疾的预防和康复、保障残疾人就业、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保障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在制定《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过程中,专门听取了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见义勇为人员的意见;在统一审议《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条例时,法制委员会都坚持把民生主线贯穿到立法工作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
  五、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健全民主立法制度、丰富民主立法形式,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法制委员会秉承改革精神,根据中央、全国人大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夯实民意基础、保证法规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同度,大胆尝试,在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采取了新的举措,呈现出新的特点,开创了多项工作“从无到有”的新局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迈出了新步伐。
       一是开展立法前评估。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立法机构要着力强化可行性评估,对立法项目的立法内容、立法条件、可行性、社会影响和法规实施的成本效益等,进行客观认真的评估,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选取《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为立法前评估项目,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咨询专家、校方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公安、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参与论证,围绕《条例草案》的出台时机、法规出台后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听取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评估论证。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全国仍处在起步摸索阶段,我省也是首次开展此项工作。在各方的关心和支持下,此次的立法前评估初步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立法服务工作的一次创新和探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改进和完善科学立法的机制体制。
       二是改革公众参与机制。以增强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目标,拓宽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途径。完善人大代表、咨询专家参与立法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咨询专家作用。改进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完善公众意见表达、采纳、反馈、奖励机制、建立立法协商机制、完善旁听公民参与立法机制。坚持每一件法规草案都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注意把网上意见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和立法调研收集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正确处理多数与少数、强音与弱音的关系,尽量准确把握和体现群众意愿与诉求,使立法过程成为汇集民意、凝聚共识的过程,使立法结果成为公众智慧的结晶。《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旁听公民发言权作出了正式规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为把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首次专门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听取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两件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7位旁听公民积极参与并发言,提出了15条意见建议。通过这种形式,让旁听公民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加深对立法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也使立法程序更为公开、透明。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从深度、广度上拓展开门立法的空间,多方问计于民,更加注重听取利益相关群体意见。为做好《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统一审议有关具体工作,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来自利美康、沃尔玛、燃气公司、客运公司等国企和私营单位的20名职工代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在统一审议《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过程中,专门走进清镇职教城,广泛征求意见,来自机械工业学校、建设工业学校、贵阳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等职业学校的近30名师生参加征求意见会,提出了许多启发性强的好主意。为细化《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对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相关规定,先后到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云岩区欢乐船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乌当区贵阳林桧阳光家园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随机发放问卷调查表300余份。
       六、认真履职,把“规定动作”做实做细
       一是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按照法定时限和常委会要求及时办结了省人大代表雷甘霖提交的“关于请求将铜仁列入享有立法权城市的建议”和省人大代表潘炯彪提出的“将《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答复工作。同时,还回复了省苗学会、省布依学会等多家民族研究会提出的《关于恢复完善贵州少数民族生育二胎政策》及《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有关立法的建议。完成了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35号提案的回复工作,将黔委督提函〔2014〕22、26号等8件政协提案回复委员及其单位。其中,雷甘霖代表的建议涉及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这一改革事项,是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诉求”,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为把问题吃透,把准备工作做扎实,使建议办理工作出实效,由主要领导牵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相关事宜进行了咨询,并对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专门到代表所在单位,详细介绍了调查研究的具体情况,对代表关心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面对面”答复代表建议,转变了以往“文来文往”的方式,真心实意回应代表关切,向代表交出了满意的答卷。
  二是开展执法检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法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组织座谈、集中研讨等形式对黔东南州贯彻执行《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深入分析条例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建议。
  三是做好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2014年,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提出了修改建议,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参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森林法调研组赴贵阳、毕节、黔东南调研森林法的相关工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调研组来黔调研立法制度、立法权限等有关问题准备相关材料、提供相关服务。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推进法治贵州建设的新目标新要求相比,与推动全省跨越发展、同步小康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学习还不够深入系统,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组织委员参加立法调研、论证等活动不够充分,委员了解立法重点、难点问题的渠道和方式还不够丰富。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努力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迈出新步伐,为全面深化改革多立良法、立好法,为推进跨越发展、同步小康,建设法治贵州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5年工作要点

  2015年,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年度立法计划,认真做好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法规的统一审议工作,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为民立法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精神,将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落到实处,必须始终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各项改革,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要更加准确地把握全省改革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围绕新一轮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从制度上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常委会制定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污染防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规,保证有限的立法资源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结合立法法修改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修订《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二、进一步增强立法调研实效
要更加重视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力求调研次数更多、更加深入,取得的实际效果更好。除继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外,要主动深入到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靠深化调研求立法突破,尤其要坚持“围绕问题调研,调研摸清问题”的工作思路,不仅重视调查,更要注重研究,通过归纳、剖析、整理,切实把调研成果转化和运用到立法工作中。
    三、进一步探索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
不同社会群体对法规的关注点不同,要在“兼听则明”的基础上,坚持立法程序民主,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回应他们的诉求,以凝聚社会共识,加强立法的社会基础。
  四、适应新形势,更加注重立改废释并举
要根据我省深化改革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正确处理法规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按照“轻重缓急”,有步骤地开展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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