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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贵钦作关于《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立法法,总结吸收新时代地方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修改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开展调研;9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

此次审议的《修正草案》相比前稿,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修改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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