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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工作总结

 

  过去的一年,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的中心任务,以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为重点,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形式、新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具体工作,全面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认真做好法规案统一审议工作。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是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2010年,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在提前介入、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等9件法规草案、批准的《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的统一审议工作,及时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审议意见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法规草案表决稿、批准决议草案等。
  在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在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第一位,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向社会公布法规案征求意见,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使地方立法更加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科学地反映客观规律,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着眼于突出地方特色和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
  (一)在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有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在立法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在一年来的统一审议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和理念,在赋予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权力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程序,强化服务职能,更加注重强化违法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更加注重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比如,在参与起草和审议《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总体上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总结瓮安6·28”事件善后处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挽救、教育、感化,让偶然失足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二)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上有新举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对于增强法规的民意基础,增强法规的公众认同感,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对于统一审议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都组织或者参与了就有关问题赴省内外的调研,对重要的法规案和各方面关注的法规中的重要问题还多次到省内外进行调研。比如在审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过程中,针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些问题,先后到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调研,借鉴物业服务业较为发达开展地区的经验;到贵阳市、黔东南州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审议的每一件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在继续坚持书面征求意见、在常委会网站公开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等征求意见方式的基础上,对关系各方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还进一步拓宽了征求意见的渠道和形式。比如《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因其关系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切身利益,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同时在《贵州日报》、《贵州都市报》、《贵州商报》三家报刊全文刊登征求意见稿,并组织《贵州日报》、《贵州商报》、金黔在线网站等媒体就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各方面的主要意见等作了深度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三是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今年审议的每一件法规草案,都邀请常委会专家咨询库法制专家组部分专家进行了论证,其中,《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还专门组织召开了法制专家组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三)在坚持立足省情、注重实效,努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有新成效。立法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立足省情、突出地方特色和需要,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衡量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在深入分析研究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的基础上,在相关法规草案中细化、补充、完善了一些制度和规定,在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在参与起草和审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过程中,针对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执法难、管理难的问题,规定了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在其管理范围内可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在参与起草和审议《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过程中,针对我省大量符合条件的白酒生产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无法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这类企业界定为白酒生产作坊,规定了白酒生产作坊生产白酒实行备案制度,并对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生产、销售行为规范等作出了规定。
  (四)在坚持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上有新进步。创新立法工作制度,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于实现立法公平、公正,防止部门利益倾向,切实保障和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年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了《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立足省情和赤水河流域实际,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以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重点,以实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为目标,对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文化传承与保护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部针对一条河流制定的综合性保护法规,对我省通过立法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流域管理模式进行了一次有益的探索,对一河一条例立法模式进行了一次具体实践,对改进和创新法规案起草工作方式进行了一次大胆尝试。此外,还积极参与、协助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了《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草案)》、《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
  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将赵传灵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信访条例》的第1号议案和金勇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第2号议案交由法制委员会办理。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法》、《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两件议案进行了认真办理。一是分别到提案代表所在的遵义市、铜仁市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和当地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二是就议案涉及的问题,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及部分市、州人大和省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三是在充分听取提案人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两件议案进行审议,并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从20103月开始着手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具体工作。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研究起草了《关于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对我省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清理原则,清理范围、重点、要求和方式,组织领导以及具体安排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组织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对1980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52件地方性法规逐一进行了清理,经反复研究、讨论,提出了清理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共废止地方性法规9件,修改地方性法规19件。三是指导贵阳市和14个民族自治地方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清理工作原则,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6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73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了清理。为保证各地清理工作如期完成并取得成效,清理工作启动之初,分别到贵阳市和各民族自治地方座谈,指导各地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及时细化清理工作标准,编印法规清理工作简报,供各地参考;各地初步处理意见提出之后,逐一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了意见建议。到目前为止,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3件地方性法规、修改1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各民族自治地方通过清理拟修改、废止的法规也正按程序进行审议。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通过清理,较好地解决了我省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进一步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为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研究答复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法制委员会全年共收到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询问3件。对这些询问,法制委员会都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分析、论证、研究,并分别作出了处理。其中,对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和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问题的咨询等2件,给予了书面答复;对道真自治县阳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允许折价转让中幼林是否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请示,因涉及的法规已经废止,且属个案争议的处理,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已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经研究,并与省林业厅协商,建议由当事人自行申请省林业厅协调处理。
  五、协助、参与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批示,承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黔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调研的有关服务工作,组织召开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传承单位、传承人等参加的座谈会,为调研组成员听取意见认真搞好服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律师等参加的座谈会,并按要求将意见、建议梳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外,还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等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工作,认真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其他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和交流。一年来,先后4次派员参加全国人大召开的地方立法研讨会、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等会议,接待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10多个省市区人大来黔进行立法调研、考察的同志。通过学习和交流,介绍了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以及有关法规制定的情况,交流了有关立法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家和兄弟省市区立法工作的最新动态和信息。
  七、努力抓好自身建设。在搞好法规案统一审议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的同时,委员会始终把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一是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全体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历次会议及领导讲话精神,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二是加强团结协作。自觉、主动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机构之间分工合作,团结协作、统一有序、务实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形成。三是努力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规范了法规案逐条审议制度,加强和改进了立法调研、法规案征求意见工作,立法调研更加深入,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逐步增强,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四是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工作环境,切实关心全体组成人员特别是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使大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

 

                              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法制委员会将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的需要,积极探索开展立法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努力为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提供法制保障。
  一、认真做好法规案统一审议及其相关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的安排,按时完成年度立法项目的统一审议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坚持提前介入,提前参与起草、调研、论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对重要的法规和法规中的重要问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加强对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根本性问题的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积极探索创新。按照常委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方法,探索建立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的制度和方法。
  四、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提高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素质;深入开展三个建设年四帮四促创先争优活动,切实转变作风;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议事制度和程序,提高审议质量。
  五、认真做好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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