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1年1月20日在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俊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0年工作回顾
2010年,省人民检察院在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省政府和省政协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和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等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意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着力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持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检察机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批准逮捕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嫌疑人243人,提起公诉310人。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41人,提起公诉50人;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嫌疑人82人,提起公诉92人。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查办资源开发、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68件524人,提起公诉473人。
着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坚持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设立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点、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方式,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服务“三农”的工作机制。突出查办发生在农村征地补偿、退耕还林、合作医疗、救济款物发放等环节中的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查办此类案件243件347人,挽回经济损失2100万余元。积极服务城镇化建设,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90件318人,提起公诉292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提起诉讼案件2361件。
着力服务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批准逮捕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嫌疑人505人,提起公诉898人。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等渎职犯罪案件60件67人,提起公诉60人。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意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延伸检察职能,着力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放在首位,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及“黄赌毒”犯罪,积极参与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0692人,提起公诉35909人。其中,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349人,提起公诉1109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13689人,提起公诉14774人;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3064人,提起公诉2952人;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3590人,提起公诉17074人。
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等,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对2049名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对718名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决定不予起诉,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加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回访358人(次)。
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努力修复受损社会关系,防范和减少犯罪。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推进“检调对接”,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平和方式解决矛盾纷争。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共救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176人。开通12309举报电话,进一步畅通控告申诉举报渠道。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访、定期巡访等制度,组织开展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活动。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9180件(次),其中检察长接待1548件(次)。排查信访积案89件,已化解息诉63件。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参加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全面加强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情况分析、服务管理。完善网上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机制,提高检察宣传舆论引导水平。立足执法办案,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机制。
三、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推进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共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983件121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791件995人,渎职侵权犯罪192件222人。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亿元。
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重大特大案件。按照“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大案725件,渎职侵权重大特大案件94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66人,其中厅级3人。
严肃查办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351件371人。立案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27件33人。在坚决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共查办行贿案件179件191人。
着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积极提出防范对策和预防建议,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519件,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推动落实预防措施。结合办案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警示教育,创建了33个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扎实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为工程招标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提供查询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全省检察机关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64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提出纠正意见711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229人、追加起诉830人;对不符合逮捕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5818人、不起诉989人。坚持以抗诉促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0件。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等制度,对超期羁押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不按规定交付执行以及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重点做好对困难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等涉及民生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0件;向法院提出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建议89件。注重维护法院正确裁判,认真做好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共息诉1016件。
坚持以办案促监督。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共立案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229人,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50人。
五、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完善工作机制
全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
切实推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积极开展侦查监督改革活动,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刑事和解改革活动,省检察院制定了《贵州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贯彻执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和刑罚执行变更同步监督等制度,规范监督行为。
切实推进强化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改革。建立健全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制度。省检察院和市州分检察院共受理下级院提请逮捕职务犯罪案件576件642人,决定逮捕588人,不予逮捕46人。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业务工作考评体系,开展执法业绩档案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认真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增加工作透明度。完善和落实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决策和执法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人民监督员共参与监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69件71人。
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
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开展“忠实践行宗旨、勤政廉政为民”专项教育活动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践行执法为民宗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认真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检察人员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正廉洁执法能力。
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从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出发,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年”活动,提高队伍执法办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共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15期,培训检察人员1855人(次),组织556人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其中247人通过考试取得初任检察官任职资格。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举办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展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巡视等制度,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毕节分院、黔南州院、贵阳市院和黔东南州院检察长向省检察院述职述廉报告工作,接受评议。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8人。
加强检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要求,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目前,全省有96个检察院建成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实现了检察系统专线网的互联互通,执法办案条件明显改善。位于金阳新区的省检察院新办公楼已于2010年4月投入使用。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省检察院立即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进行贯彻部署,围绕代表们提出的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发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职能作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共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38次,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邀请在黔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有28个集体、14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机关表彰,涌现出一批敢于监督、执法为民、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毕节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原副局长彭文忠同志在执法办案中以身殉职,被中共贵州省委追授为“全省优秀共产党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追授为“全国模范检察官”。
在回顾去年检察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办法还不多,途径还不广;三是有的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个别案件质量不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和舆情应对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少数检察人员宗旨意识淡薄,违纪违法现象仍有发生,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1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开展“作风建设、环境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之年。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省检察机关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更加注重服务全国全省工作大局,着力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贯彻执行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服务我省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为贵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更加注重执法为民,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研究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完善群众工作机制,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依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三,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工作,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更加注重反腐倡廉建设,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安全和规范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化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强化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第六,更加注重抓好队伍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基础。加强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设团结、务实、勤奋、廉洁的领导班子和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努力形成服务发展、执法为民、创先争优的良好风气。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切实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帮助基层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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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职务犯罪(见报告第2页第19行)。是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13个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六)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包括36个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7个罪名。
2、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见报告第3页第3行)。是指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他人行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或督促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害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3、检调对接(见报告第4页第13行)。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为宗旨,主动把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接,积极促成轻微刑事案件、涉检信访案件、民事申诉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定分止争、息诉罢访。
4、刑事被害人救助(见报告第4页第14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因刑事犯罪或刑事不法行为导致生活有突出困难而又无法从其它途径获得有效救助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经济上救济帮助。
5、12309举报电话(见报告第4页第15行)。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全国检察机关举报电话不统一的问题,为进一步便于群众记忆、方便群众随时随地举报职务犯罪,拓宽职务犯罪线索渠道,而在全国检察机关重新设置的24小时开通的举报职务犯罪的电话。
6、首办责任制(见报告第4页第16行)。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限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7、社区矫正(见报告第4页第22行)。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负有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的职责。
8、贪污贿赂大案(见报告第5页第13行)。是指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9、渎职侵权重大、特大案件(见报告第5页第13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具体规定了重大、特大案件的标准。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10、职务犯罪要案(见报告第5页第13行)。是指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案件。
11、侦防一体化机制(见报告第6页第2行)。是指检察机关为提高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合力与水平,建立的预防与侦查紧密配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
1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6页第7行)。是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13、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12行)。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2)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包括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二是依法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对涉嫌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4)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14、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22行)。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
15、量刑建议(见报告第7页第13行)。是指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这是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对人民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而探索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
16、刑事和解(见报告第7页第13行)。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这一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17、特约检察员(见报告第8页第6行)。是指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党外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而实行的一项制度。特约检察员由检察机关商有关部门,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参与讨论研究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参与有关案件的讨论,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情况或材料。目前,省检察院和一些地、县级检察院都开展了特约检察员工作。
18、专家咨询委员制度(见报告第8页第6行)。是指检察机关为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水平而建立的决策咨询制度。检察机关在法学等领域聘请符合一定条件的专家、学者担任咨询委员,在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研究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起草司法解释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开展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立法研究等工作中,邀请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调研论证,征求他们的意见。目前,省检察院和一些地、县级检察院都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
19、人民监督员制度(见报告第8页第6行)。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20、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情况(见报告第3页第20行)。报告中批准逮捕30692人、提起公诉35909人,是指2010年检察机关审查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案件后,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总数。报告中批准逮捕人数小于提起公诉人数,主要是因为逮捕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环节,部分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没有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21、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情况(见报告第6页第16行)。报告中不批准逮捕5818人,包括了对证据证明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逮捕1216人;对证明犯罪证据不足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553人;没有逮捕必要2049人。不起诉989人,包括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46人;对证明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225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7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