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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工作总结

 

  2010年,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的中心工作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立足本职,着眼全局,锐意进取,扎实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推进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计划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一、服务大局,加强民族立法工作

  委员会始终把贯彻落实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保障自治地方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民族立法工作的重点,注重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一)依法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请批准的单行条例进行认真审议。一年来,通过委员会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同努力,经黔南、黔西南自治州,三都、威宁、玉屏、松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等6件单行条例。上述单行条例具有独特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凸显了在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特别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我省首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自治地方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护、促进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20099月被国务院扶贫办列为喀斯特地区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试点县的威宁自治县来说,《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为威宁建设生态畜牧养殖基地县和优质农畜产品加工基地生产县,提供了较好的法律支撑保障,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提前介入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深入基层开展指导和帮助修改单行条例。为了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前期工作,委员会对拟列入2011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进行认真分析,提前介入,深入调查研究,加大帮助和指导力度。委员会领导先后深入黔东南、黔南、威宁、印江、沿河等自治地方,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进行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就立法调整的对象、范围等广泛听取意见,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组织协调和积极参与法规初稿的论证会,对条例文本的重要内容进行反复推敲,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在委员会和各自治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完成上述7件单行条例的调研、论证、修改工作,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规草案,为常委会审议打好基础。

  (三)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法规清理工作,积极指导自治地方法规清理。委员会结合常委会开展的法规清理工作,指导自治地方对现行的单行条例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操作性不强的突出问题,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进行了汇总梳理,分类处理,并根据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清理意见,对民族立法工作思路进行调整,切实做好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二、依法履职,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一)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在我省已有24个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州地已经建立了长效机制的基础上,继续督促相关部门和地区抓紧制定长效机制工作,截止201012月底,除省商务厅未制定长效机制外,我省七个市州地及省直机关二十七个部门已经完成了这项工作。这些长效机制的政策和措施,在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扶贫开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职责具体化、规范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保障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围绕常委会工作中心,开展执法检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执法检查计划的统一部署,7月份,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世礼为组长、委员会成员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赴铜仁地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先后到玉屏、松桃自治县、铜仁市,分别听取了铜仁地区、两县一市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汇报,实地检查,走访了玉屏、松桃自治县就业局和人才市场、玉屏平溪镇水文社区、铜仁市城管局和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广泛听取所到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撰写执法检查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

  (三)督办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过程中,委员会领导对办理程序亲自过问,对答复意见进行仔细推敲,切实保证办理质量。一是督办了杨开华、郭昌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关岭花江天主教堂重建或维修专项资金的建议》(第249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世礼高度重视督办工作,对做好督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委员会对督办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在听取了财政厅、宗教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汇报后认为,代表建议既反映了花江天主教堂存在的实际困难,也反映了各族群众迫切希望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的呼声。为把办理结果落到实处,唐世礼副主任及委员会领导赴花江镇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通报建议办理情况,听取提建议代表和当地宗教人士代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随后,针对调研中存在的问题,召开建议办理后续工作会议。通过加大督办力度,使各方面就教堂的修建意见达成共识,落实了修建经费。二是对黔南代表团潘廷旺等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减免资金配套有关规定落实力度的建议》(第407号)进行了督办。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在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情况的汇报后,就答复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并对办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与此同时,委员会办事机构加强与提建议代表和政府办理部门的协调联系,及时沟通意见。三是对余光乾、付贵林、廖少华等代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涉及本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并答复代表,同时将办理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四是委员会会同省台办,办理了宋雅琴等代表提出的《请求省人大民宗侨委组织三个民族自治州的部分人大代表赴台湾考察民族团结的建议》(第437号)。五是认真办理了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委办理的政协委员袁承东《关于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大检查的建议》的提案。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过程中,委员会注重创新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和协调沟通,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对办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联系人大代表

  (一)在指导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中,以科学、认真、严谨的态度,做好立法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委员会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围绕民族立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打好基础。

  (二)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立法调研。在督办杨开华、郭昌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关岭花江天主教堂重建或维修专项资金的建议》过程中,结合对《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修改,广泛听取宗教界人士和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对宗教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在涉侨联系活动中,结合侨务工作实际开展调研。20101月新年之际,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世礼的带领下,由委员会领导及委员组成调研组,赴瓮安县看望侨商,并结合侨务工作,对侨资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实地考察河西新区开发建设情况和葡中经济商贸合作总会“葡中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瓮安的投资情况,听取投资方的介绍,就侨资权益保护、地方政策解读及相关的配套服务等进行座谈,了解涉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中,加强与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建议。其一,通过走访代表和邀请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认真听取并反映代表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其二,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见》,深入黄平县二中、雷山县望丰乡走访基层代表,开展联系代表专项活动,向代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三,委员会成员不定期参加选举单位的代表活动,扩展知情知政视野,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四、加强与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区人大对口单位的联系,共同推进民族宗教侨务工作

  (一)加强与全国人大对口单位的联系。5月,以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葛振峰为组长的调研组赴我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调研;6月,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鸣球为组长的调研组赴我省,就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委员会进行了精心的组织和周密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世礼及委员会领导陪同调研,在办公厅及黔东南、黔南自治州、遵义、安顺市的配合下,使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专题调研组对我省侨务和民族工作有了全面的了解,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和第一手资料,同时对我省人大民族、侨务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8月,委员会领导出席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工作座谈会,交流了我省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方面的做法和经验。10月,委员会领导出席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的“二十省区市人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人会议”,就《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稿)》和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当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稿)》听取意见,并在会上对我省的扶贫开发、财政转移支付、项目配套资金减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以及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等问题进行了发言反映。

  (二)加强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沟通联系。4月,委员会组织11个自治县分管民族工作领导,赴深圳参加了第十四期全国人大民族干部学习班。7月,委员会派员参加了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在吉林召开的工作座谈会,对如何充分发挥办公室参谋助手作用进行了研讨。10月,委员会派员参加了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在南京召开的海外侨胞国内投资权益保护问题研讨会。通过会议、调研、培训,密切了同全国人大对口单位办事机构的联系、沟通和交流。

  (三)加强与省外对口单位的联系。接待了河南、海南、山西、黑龙江、厦门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员会的同志来黔考察,就民族立法、侨务法制建设、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情况等进行深入交流座谈,互相学习借鉴,增强了与兄弟省市人大的情谊。

  (四)加强与省内涉侨部门的联系。参加了省侨联召开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座谈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保护海外侨胞国内投资权益法律制度,加大保护海外侨胞投资权益监督工作力度的意见。应邀派员参加了省政协港澳台侨与外事委员会举办的中秋国庆招待会。通过参加省级涉侨部门联谊会等方式,沟通信息,加强“六侨”部门的协调配合,以期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依法护侨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2010年,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综合业务的学习,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重要性,以提高履职能力和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为重点,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一是认真落实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党委安排部署的学习活动。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实民族宗教侨务方面政策理论的学习内容,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二是扎实开展“忠实践行宗旨、勤政廉政为民、创建三优一廉”教育实践活动。围绕发扬优良作风,搞好优质服务、创造优秀成绩、争创廉政表率,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开展工作。三是召开了咨询专家工作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咨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四是健全委员会工作程序,完善办公室工作制度,起草了《报送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文本格式》,对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上报程序和上报文件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五是编发《民宗侨工作简报》十一期,加强联络,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一年来,在常委会领导的关心支持指导下,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委员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努力克服不足,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奋发的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为开创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委员会将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发展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两大战略的中心任务,以严谨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和加强自身建设的新思路,努力开拓委员会工作的新局面。

  一、立法工作

  1、根据各自治地方召开人代会的时间,做好《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等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前期审议、协调工作。

  2、提前介入、指导和协助自治地方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草案)》和11个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3、做好《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废止的前期工作,在完成相关程序后,按要求向常委会报送材料。

  二、监督工作

  1、继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的贯彻实施,召开“一法两规定”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实施长效机制的情况。

  2、针对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12个法规的施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进一步督促贯彻实施。

  三、调查研究工作

  1、继续做好制定《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调研和协调工作。召开有宗教界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参加的关于实施《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座谈会,听取他们对该法规的修改意见。

  2、对侨资企业投资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调研。

  3、协助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到省外进行民族立法方面的调研。

  四、其他工作

  1、认真办理常委会交办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2、认真完成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配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五、自身建设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三个建设年”、“四帮四促”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增强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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