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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卜义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黎平县水口镇卫生院立项建设业务用楼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省级层面及早给予黎平县水口镇卫生院立项建设业务用楼”的建议

一是2023 年,黎平县人民政府筹措建设资金,参照《贵州省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指南》标准,建成水口镇县域医疗次中心,并对照省级验收标准通过验收。提升水口镇卫生院服务能力,促进与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满足基层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是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号规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通过决策评估后,按程序报县级发改部门审批。

下一步,我委将在黎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配备设施设备、人员培训、医疗设备更新、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通过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支持黎平县县域医共体项目,建设医学影像中心、心电诊断中心、医学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心药房,实现县域内医疗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利用,全面提升黎平县医疗服务内涵质效。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希望你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卫生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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