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2号建议的答复
刘晓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水痘疫苗纳入贵州省入学入托查验接种并对适龄儿童进行免费接种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儿童健康保护,控制水痘疫情,希望尽快将水痘疫苗纳入我省儿童免疫规划,并将水痘纳入我省重点防控传染病”的建议1978年起,我国提出了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步入了计划免疫时期。2007年,国务院决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在原有国家免疫规划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增加到14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明确“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我省现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14种,可预防麻疹、乙肝、脊髓灰质炎等15种传染病,非免疫规划疫苗42种,可预防流感、宫颈癌、带状疱疹、狂犬病等30种疾病。我省水痘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在“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下为适龄人群开展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能否纳入免疫规划,需要综合考虑疾病负担、人群免疫情况、疫苗本身情况和财政经费等多种因素。据监测显示,近5年我省水痘历年发病数中无死亡病例,大部分水痘患病者症状较轻,通过及时对症治疗,整体预后较好。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先行先试,将水痘疫苗纳入免疫规划疫苗,并根据我省的传染病流行情况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宣传疫苗接种在控制传染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中的重要作用,动员有条件的家长自愿自费给儿童接种水痘疫苗,降低疾病感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水痘为非法定报告传染病,结合我省水痘流行实际情况,将其纳入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近年来,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重点传染病综合防治,坚持做好预防、监测预警、报告、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等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水痘作为非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人群以15岁以下为主,学生、幼托儿童和散居儿童为发病重点对象,2019年以来我省共报告水痘聚集性疫情除1起发生在社区外,其他均发生在中小学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强化传染病监测预警,我们与省教育厅建立了疫情定期通报制度,将学校发生的聚集性疫情定期通报给教育部门,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的主体责任,按照“早、小、严、实”的要求,处理好学校发生的聚集性传染病疫情,将传染病疫情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减少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同时,省教育厅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印发《贵州省校园卫生管理30条》,要求学校全面落实学生健康档案制度、健康体检制度、预防接种查验制度、疾病监测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等,并建立了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做好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登记和对患病学生跟踪随访工作。同时,要求各校多病同防、人物同防,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
下一步,我们将协同教育部门更加科学、更加精准、更加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筑牢校园疫情安全防线。
二、关于“将水痘疫苗纳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并免费接种”的建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印发的《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中关于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相关要求,“儿童居住地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根据儿童年龄、预防接种记录(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记录等)、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和查验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该规定未将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查验范畴。当前,我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的范围为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水痘疫苗作为非免疫规划疫苗,不在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范围。从政策执行层面考量,非免疫规划疫苗遵循“知情、自愿、自费”的接种原则。若将其纳入查验范围,可能会增加群众经济负担,存在引发负面舆论的风险。
下一步,我们将立足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动水痘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目录,进一步扩大疫苗接种覆盖范围,提升儿童健康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