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67号建议的答复
王万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实践中,为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对部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层快递网点人员等参加工伤保险作出专门规定。但诚如您所说,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仍不能涵盖当前用工新形势、新需求。目前,人社部正在制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针对外卖、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人社部也在部分省份开展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按照国家安排部署,我省将于2026年6月启动试点)。对于保洁、水电维修等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后的劳动关系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依据双方的证据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予以确认。若难以确认,也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二、关于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方面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事故调查核实中,的确存在部分当事人拖延、选择性或虚假提供材料甚至串供的问题。近年来,为提高事故伤害调查核实质量,防范欺诈骗保,我们一方面,在工伤预防宣传中,把打击欺诈骗保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让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工伤保险政策和欺诈骗保的危害性,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把如何调查取证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贯穿工伤保险业务培训全过程。另一方面,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比对防范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虚假证据,并将骗取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纳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重要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调查取证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完善事故快报、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从源头防范欺诈骗保。同时,我们继续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
三、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据统计,2024年,全省共认定(视同)工伤人数为31359人,其中申请行政复议323件,占认定总数的1%,复议维持率为94.74%;提起行政诉讼768件,占认定总数的2.45%,诉讼后改变认定结论为0.12%。但诚如您所言,法院、司法行政、人社等机关对部分工伤认定标准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政策规定。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还建立了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2020年以来,我省也通过府院联席会议,对多个工伤认定疑难问题达成共识,消除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间的部分分歧。下一步,我们将按照“3+N”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相关争议问题的研讨,争取形成共识,统一政策尺度,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公平公正地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四、关于工伤认定人员力量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省级统筹的工伤认定由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2014年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后,为规范工作程序、缓解市州人社部门认定压力,我厅于同年7月出台了《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各市州及其所辖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合组建工伤认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因基层人社部门人手紧缺、工作量大,的确存在力量不足、部分认定质量不高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完善政策,压实工作责任,着力提升工伤认定服务质效。
您提出的修订《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对推进我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们针对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将《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纳入了省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预备项目。据了解,国家也计划再次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已将相关建议上报人社部。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该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及时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推动。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