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答复
孙兴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领域先行支付相关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保险待遇,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制定颁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该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偿还责任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支付程序及追偿机制。该政策自施行以来,我省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确保了制度平稳有序运行。目前,全省已累计为100多名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先行支付保障,有效解决了用人单位未参保且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的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待遇保障问题,充分彰显了工伤保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的社会保障功能。
诚如您所言,《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虽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但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无偿还能力、工商信息失效等原因,追偿工作普遍面临执行难、周期长等困难。鉴于此,近年来我们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强化源头管控,减少先行支付发生,参保职工人数从2012年的238.2万人增长至2024年的637.68万人,有效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您提出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先行支付相关标准的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们已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研讨,并将我省有关情况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将先行支付政策修订纳入工作计划,我们将持续关注修订动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准备。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部门协作,优化服务流程,确保先行支付政策更好落地见效,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