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自2021年起将陆续换届,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哪些机构主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法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根据选举法: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法明确选举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有:(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