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视察有何特点?
代表视察,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它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是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重要渠道,也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督促和推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的一种重要途径。
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所以,视察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神圣不可侵犯。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负责代表视察的组织联系工作,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要予以重视,认真接待。
(2)权威性
代表参加视察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代表的视察活动具有权威性。被视察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代表视察,自觉接受监督。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视察单位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为代表开展视察提供各种便利。
(3)活动的目的性
代表视察不是一般的参观游览,它代表的是一种履职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代表视察的根本目的,就是人大代表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做准备。一般在视察结束后都会形成视察报告。
(4)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此,彭冲副委员长在1992年修改代表法的讲话中有过论述:“代表权利最集中的体现,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假如我们所有代表都来处理问题,那还得了,我们有364万多名代表,那不就有364万多个政府了吗?人大的监督不是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因此,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