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正式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随着政治建设任务的加强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制定宪法以代替共同纲领就成为当时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通过的“五四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和运转,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五四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地位。这样一个新型政治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宪法草案正式公布后,引发全国各界1.5亿余人参与宪法草案的学习讨论。
历时77天,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
“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为了做好宪法起草工作,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成立了由毛泽东挂帅的宪法起草小组,负责提供宪法草案初稿。“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12月14日,毛泽东与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的同志乘坐专列离开北京,在27日夜到达杭州后,毛泽东同志开始集中时间和精力起草宪法草案。
在这个过程中,毛泽东不仅确定了宪法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和编纂原则,还亲自撰写、讨论、修改与论证宪法草案。他对宪法条文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例如,提出了“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的制宪指导思想,认为制定新中国的宪法必须从现时中国的实际出发。
1954年3月17日,历时77天,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结束了杭州的宪法起草工作返回北京。从3月23日开始,毛泽东先后多次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重要讲话,对宪法草案的基本思想和内容作了系统的概括和总结。
“五四宪法”的制定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制宪探索不断成熟的必然结果,也是新中国成立后以法律形式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推进。
在代表们的欢呼声中通过
“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广泛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从制宪程序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立了各界人士参加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初稿形成后,从1954年3月23日到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除多次召开过收集和交换意见的非正式会议,共召开九次正式会议,对草案初稿框架、内容及文字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讨论。
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并提出了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
为了搞好草案的讨论,各地普遍成立了宪法起草讨论委员会,培养报告员和辅导学习讨论的骨干分子,宪法学界的一些学者纷纷发表文章和学术论文,编写了通俗易懂的小册子。这场全民讨论历时近3个月,至1954年9月初基本结束。许多地区听辅导报告和参加讨论的人数在当地成年人口的70%以上,有些城市和个别的专区甚至在90%以上。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和“五法”共提出118万多条修改和补充意见,其中有关宪法草案的意见52万多条,先后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为进一步修改宪法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宪法草案的起草、讨论、修改、审议到通过,可以说是一次真正的党的群众路线的实践。上述讨论也有不少意见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宪法的通过方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职权等。这些讨论使得人们开始关注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人们对即将建立的宪法体制的理念与具体运作达成共识,不仅扩大了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同时为宪法的实施与遵守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当天,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刘少奇的报告长达3个多小时,代表们不断热烈鼓掌。16日到18日,代表们认真讨论了宪法草案和刘少奇的报告。9月20日,全体会上宣读修正过的宪法草案全文后,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暴风雨般的掌声和欢呼声经久不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代表们的一片欢呼声中通过,新中国第一部“人民的宪法”由此诞生,这标志着经过长期的斗争和努力,中国人民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身权益、遵循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五四宪法”的通过,进一步激发了全国人民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拥护宪法和遵守宪法的热情。当天,百姓都自发地上大街游行,高呼着拥护宪法的口号。全国各地人民群众以不同的方式欢庆宪法的公布。
“五四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的目标,延续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奠定了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根本标志。
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展现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真实历程和光辉业绩。
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探索已取得了非常的成就,用宪法的形式来取代共同纲领已经是水到渠成。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作了说明。他说:“我国近代历史中,人们曾经长期争论过的一个根本问题——中国的出路是什么?是资本主义呢,还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一个问题,五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作了生动的解答。五年以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国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他还说,我国是否还有什么别的道路可走呢?或许有人想到一条维持现状的道路,即既不是资本主义的道路,也不是社会主义的道路,而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将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维持下去……有一些人希望永远保存这种状态,最好不要改变。他们说“有了共同纲领就够了,何必还要宪法呢”。最近几年,我们还常常听见“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这样一种说法,这种说法就是反映了维持现状的思想。刘少奇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相反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国家里面互不干扰地平行发展,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国只有社会主义这条唯一的光明大道可走,而且不能不走,因为这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因此,我们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个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事实上,不仅要用宪法把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把五年来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成就肯定下来,更重要的是要用宪法的形式把关于五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探索肯定下来。
“五四宪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形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写进宪法,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从此,中国人民就可以根据这一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