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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全省审判监督工作 问了这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6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基础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司法监督、司法体制改革、追责惩处机制等问题,针对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开展询问。省法院、省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到会应询。

 

  专题询问现场。

  王秉清委员问

  如何正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要求,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确保不出现冤假错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韩德洋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公平正义也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还须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不断延展,依靠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强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日益成为关注焦点。要避免冤假错案,对法院工作是十分严峻的考验。据有关方面分析,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1.司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案件原始现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还原。3.办案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4.其他社会原因。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我们增强程序的审查力度,严格执行庭前会议程序和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诉讼是以证据为准,证据是反映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在有的个别案件中有差距,而且法院审判是以证据为依据,要做到无一例冤假错案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无论再难,全省法院都会尽职尽责、依法处理,尽一切可能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判决,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等诸多困难,不断强化接受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审判监督改革,大力加强审判管理监督,竭尽所能防治冤假错案。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傅信平

  感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政法机关工作目标的科学总结和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新时代政法工作行动指南和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标尺。

  我们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并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中,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认真履职尽职,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提供法律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也会日益增加,这也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压力,难免会出现失误和错误。对法官而言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由于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裁量权的把握也不一致,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加强审判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要努力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把工作抓实抓细。打铁还得自身硬,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业务的全面平衡充分协调发展。还要加强类案、典型案件、重大案件的监督,加强司法人员违法审判案件的监督。加强内部管理,深入推进检务公开,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

  罗毅委员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后,加强审判监督特别重要,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法官裁量权很大,怎样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如何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韩德洋

  司法改革是否成功,是以是否提高公信力、是否提高人民的满意度为衡量标准。实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通俗讲就是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并且审理者对自己审判的案件负责。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监督:

  1.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审判监督。事前主要是落实回避制度,事中主要是强化审判程序的监督,事后自觉接受人大、司法、社会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审判工作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坚决执行司法责任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3.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是加大程序性监督,二是依法进行监督。我们将积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欢迎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监督的面越来越广。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石子友

  完善司法责任制关键在于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一点上,法检两院目标一致,路径相同。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尊重、支持、配合、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态度和立场也一直没有改变。与此同时,随着司法责任制不断深入推进,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两家的共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与人民法院一道加强对审判及执行活动的监督。这种必要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加强审判监督是基于审判及执行工作发展的现实选择。审判执行案件的大幅攀升对确保贵州审判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法院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加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工作力度,不仅是为了与法院形成监督合力,更是基于当前案件数量猛增,补强司法监督力量的现实考量。

  第二,加强审判监督是完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的重要举措。2020年,中央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甚至法官长期以权谋私,甚至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在当地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形象,需要专门监督机关在具体案件监督中持续发力,早发现早纠正早挽救。

  第三,加强审判监督是满足人民群众解决分歧争议需求的重要方式。在法律面前有分歧争议不是坏事,没有解决分歧争议的机制才是导致矛盾恶化的根源。进入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争议既可以靠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选择检察监督程序。不管选择什么样的程序,最终都要回归庭审。任何一起案件,无论由法院启动再审,还是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真理越辩越明,法检两家在解决分歧争议的道路上只有职能定位的差异,没有价值、目标、立场的不同。

  各位委员,加强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与坚持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均是我国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只有均衡发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法官队伍作为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然是定纷止争的最终裁决者,其独立性不会因检察监督而削弱,其权威性有赖于高质量的监督制约。

  麻晓芳委员问

  这次常委会会议听取了两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专项报告。我想问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发挥院庭长作用的问题。在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请问省法院: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已经采取或将会采取哪些举措来应对,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韩德洋

  对政治性、群体性、社会涉众影响较大案件、类案、类判的案件等进行监督。法律有规定的必须监督,院庭长行使监管职责,监督必须是有权监督,必须是在自己分管范围进行监督,比如负责刑事审判的审判领导不能过问负责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情况。法院内部禁止过问非分管范围内的案件审判情况。采取的措施:省法院出台了系列制度规定,即对案件事中进行监督、对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有可能出错的案件进行监督,对重大案件、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监督。

  曾力群委员问

  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进一步突出职能定位,创新监督方式,强化责任担当,做到主动、全程、全面监督?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石子友

  2018年以来,我们在着力抓好“四大检察”齐头并进的过程中,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检察机关十大业务部门积极对执法、司法活动实行全程、全面监督,扎实履行了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

  一、在刑事检察方面。一是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坚持把法律监督贯穿于认罪认罚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积极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二是积极推进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工作。按照中央、最高检安排部署,着力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监督管理新模式。三是建立健全“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坚持把刑事诉讼监督融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各环节,积极推进办案质效与监督质效共同提升。四是加强审判活动合法性监督。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对审判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在民事检察方面。一是加强精准化监督。加大对各类确有错误民事裁判监督力度的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对1966件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不服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有力维护司法权威。二是注重规范化监督。制定《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发现、处置作出详细的规定,积极推进深化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坚决打击践踏法律、挑战司法权威的不法行为。三是强化常态化监督。坚持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常态化,提出检察建议2812件,法院采纳2501件。

  三、在行政检察方面。一是加强与审判机关司法协作。部分市州检察院与法院建立加强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工作机制,切实解决调卷难、跟踪监督难、检察建议回复难等问题,增强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同级监督案件线索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积极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凝聚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共识,激活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和协同性。三是着力借助“外力”提升办案质效。认真组织推进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互联网咨询平台试点工作,积极运用专家咨询意见,提高监督质效。

  四、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围绕法治贵州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等重点工程、重大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6511件。坚持双赢共赢理念,97%的问题通过诉前程序得到解决,实现了维护公益的司法最佳状态。二是积极、稳妥开展“等”外领域监督探索,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率先开展传统村落保护专项工作,为409个传统村落提供司法保护。三是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切实提升检察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蒙爱军委员问

  省法院建立了哪些有效追责和惩处(包括退出员额)机制,实现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惩戒委员会又是如何发挥好作用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林

  一是省法院今年出台《落实违法办案责任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将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案件、本院依职权再审后改判的案件和本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改判的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重大错误的案件、其它应当列入违法办案责任审查的案件等7类案件,作为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线索来源,明确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审查启动及认定规则,列明不得认定为违法办案的如专业认知、证据规则、出现新证据、当事人诉求变更、法律修改等8种情形。同时,对开展违法性调查,法官及有关人员享有的知情权、辩解权和举证权,法官惩戒委员会依章程讨论确定违法办案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二是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省法院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完善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制度,明确对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重大错误的案件作为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线索,列入违法办案责任审查;出台《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合议庭办案权责清单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职责明晰、权责统一、分工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是健全完善员额法官退出机制。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2017年省委组织部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共同出台了《贵州省法官、检察官等级升降办法(试行)》,对司法能力不适应的予以淘汰,对司法廉洁有问题的坚决清退、予以查处。该文件出台实施至今,我省三级法院共有21名员额法官因为违纪违法被免去员额法官职务。今年初,最高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文件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员额退出工作机制,近期,省法院结合贵州实际起草了《贵州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法官员额自然退出的5种情形和应当退出的8种情形,并对考核考评标准、退出程序及重新入额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已完成向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政法委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印发实施。

  四是健全完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司法改革以来,在省级层面成立了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贵州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明确了惩戒委员会的运行程序和规则。在推进落实违法办案责任、健全法官员额退出机制两项重要工作中,均突出了法官惩戒委员会职能定位和工作衔接。省法院正在拟制《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实施细则》《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等制度(目前初稿已完成),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戒工作机制。

  王文阳委员问

  近年来,省法院、省检察院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严密制度设计,通过“两院”联席会议、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办案人的意见,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规范法律认知统一,减少法官在审查阶段对再审建议处理的随意性等,对审判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请问,“两院”将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做到相互配合制约,在审判监督活动中做到“司法共赢”?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韩德洋

  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法检两院的关系越来越融洽,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都有体现,并且各有差异。在刑事案件中,相互配合,证据有争议的交换、补充,证据无异议的相互确认,强化沟通协商,研究证据怎么处理,检察院出具的量刑意见,我们都要认真研究;相互制约,证据达不到标准或者证据存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合法的,要求补充排除或者不予采纳。

  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主要是事后监督,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和其他意见。法院认真倾听、接受,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法院认真审理,这些都是制度性规定,是事中事前事后接受监督的程序。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传销案件等,检察院提出意见后,法院都是认真审查。近年来,我们两院很多案件在配合、制约过程中,观点是一致的,社会都是能接受的,实现了审判监督的“司法共赢”。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杜树生

  审判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检的坚强领导下,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是在办案中沟通,在协作中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关系不是零和博弈,而是目标一致的监督,旨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两院司法双赢多赢共赢。

  一、做优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一是在加强出庭支持公诉能力上下功夫。认真贯彻“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到起诉、审判程序。二是在防止冤假错案上下功夫。对刑事案件的裁判进行同步审查,对罪与非罪、量刑畸轻畸重、审判程序违法、枉法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勿枉勿纵。三是在强化协调履职上下功夫。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统一司法标准和办案尺度,形成司法共识,真正将文本上的法落实为实践中的法。

  二、做强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一是维护正确裁判。对受理的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坚决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维护法院正确裁判的权威性,并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提高当事人对处理决定的认同感。二是坚持精准监督。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有错必纠。三是严惩虚假诉讼。坚决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践踏法律制度、挑战司法权威,及时纠正深层次违法行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三、做实行政审判活动监督。一是提质增效。充分履行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责,加强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注重矛盾化解。认真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工作,以公开促公正,竭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政通人和。三是搞好非诉执行监督。深入推进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创新机制制度,构建法检共赢关系。一是注重制度建设。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的工作会谈机制,实现良性、积极互动,共同解决制约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短板,赢得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省检察院已与省法院联系,建立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近期,省检察院还拟就加大预防和查办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工作形成会签文件。二是加强协作交流。法检两家就针对同一个案件存在差异性,通过加强人员的培训、交流,来达成共识。去年,省检察院与省法院会签了《关于互派干部学习锻炼的实施方案》,下发全省执行。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在省三级法院大力支持下,从法院引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充实到检察机关。三是打通数据壁垒。2015年,我们在全国率先探索建设了法检互联系统,推动法、检之间的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拓宽了审判监督渠道,提升了审判监督能力。我们将在平台的建设和运用上进一步紧密协作,深度挖掘平台功能,努力打造“大数据审判监督”贵州样板。

  邓家富委员问

  司法改革后案件集中在员额法官手中,显得人均案件很多,加之法律有弹性,不同“裁判”审判的标准不一致,我的问题是,我省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杜绝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使性质和类型基本相同的案件裁判结果基本一致,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林

  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法治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是人民群众信任司法的重要因素。为切实解决类案不类判问题,推进裁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贵州法院做了很多努力。

  一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制定《关于建立类案类判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建立类案类判的发现、梳理、实现和保障机制;开展千件案件质量大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类案不类判问题,督查整改落实;制定审理各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如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省法院出台一系列指导意见,为全省法院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犯罪活动,加强涉疫情防控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2018年以来,组织实施“岗位大练兵”“实战大练兵”“四化大练兵”活动,举办各类培训81期4.32万人次,选派干警参加上级部门调训311期2.92万人次,提升法官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最大限度减少类案不类判问题。

  二是强化案例指导助推类案类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统一司法尺度的指导、参考作用,2019年以来,发布易地扶贫搬迁十大典型案例、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基本解决执行难”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和十大执行惩戒典型案例等案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件》《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为司法实务提供丰富、优质的裁判指引。

  三是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优势统一裁判尺度。出台《关于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规定(试行)》,设置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法官会议,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提供参考、咨询意见的功能;进一步修改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突出审委会总结办案经验、研究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等宏观指导功能,推动审委会主要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四是强化和改进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司法改革改变了原来层层请示、逐级审批的制度,但并不是取消了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只是根本性转变了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方式。省法院制定《关于对审判执行中案件依法监督的规定(试行)》,细化需要加强监管的“四类案件”清单,强化和改进院庭长监督指导职责;全面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明确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是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助力实现类案类判。近年来省法院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目前在智能审判辅助系统中已有3种途径可实现类案推送和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等功能,如法律法规查询系统可实现对全国范围内类案的全面检索,电子卷宗系统可自动筛选类案文书并向法官进行推送,案件知识图谱智能搜索系统可实现对全省法院案件数据的关联分析和快速检索。

  同时,我们正在进一步完善类案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全流程、各环节规范办案活动,确保司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延伸阅读: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摄影: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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