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护航“富矿精开”
7月1日起,《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标志着省人大常委会以法治之力护航“富矿精开”、推进高质量发展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24年2月1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富矿精开”推进大会,强调要以“富矿精开”为关键抓手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计划,紧锣密鼓全力推动相关立法工作。今年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转变立法理念
2000年颁布实施的《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省矿产资源管理还存在矿业权设置科学性不强、开发利用水平有待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有待明确等问题,已经不适宜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要求,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衔接不足,在深入推进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等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也需要及时予以总结、固化,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我省紧跟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矿产资源法的立法进程,推动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同频共振”,在全面整合修订《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条例名称的变化,反映的是立法理念的重要转变,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从原来的监督管理更多地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转变,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聚焦“富矿精开”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围绕“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开展制度设计,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富矿精开”战略部署。
精确探矿方面,一是聚焦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二是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多元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地质勘查单位通过投入资金或者技术,合作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鼓励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三是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优化提升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加强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综合能力。
精准配矿方面,一是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设定的除外。二是规定矿业权设置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要、地质工作成果等科学确定向市场投放矿产资源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矿产资源配置。三是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学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筹安排。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确保矿业权出让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有效衔接,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四是进一步强化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刚性约束,对矿业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勘查、矿山建设和开采工作的行为进行规制,着力解决“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问题。
精细开矿方面,一是规定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矿产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发上限和强度;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优势矿种矿业权集聚区整体开发方案,鼓励、支持同一矿体集中整体开发,避免“大矿小开”。二是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采矿权人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共生和伴生矿产,开采低品位、薄矿层矿产资源作要求,实现优矿用好、呆矿用活、劣矿用足。三是鼓励采矿权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精深用矿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市场主体推进煤、磷、铝、锰、氟等各类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促进矿产资源采掘、选冶、加工一体化发展,延伸产业链条。
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条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
一是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等要求,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
二是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
三是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规定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供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范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