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5月25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全国省级层面第一家对地方配套法规进行修订的省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尹晓芬委员说,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应当分开审理,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对独生子女未成年人惯犯,要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同时,建议将学校、监护人及未成年人的责任界定清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严兴亚委员说,《条例(草案)》中应有对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内容,有关部门应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鉴于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专章,明确“网络运营服务提供者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贩卖、传播涉及未成年人性诱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不得存储、持有、展示、推送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文字、图片和视频。”杨正万委员认为,应当增加“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发布不良信息的清理查处”的内容。
陈广臣委员说,对未成年人应当保护的,要做好保护;应当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严格追究其应负的责任。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在不具名的情形下,该宣传的要宣传到位。现在校园霸凌现象经常发生,与宣传不到位有关系。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对未成年学生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并明确了五款具体行为。潘学军委员认为,第二十九条没有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有相应行为的教职员工予以开除”的规定。
扩大民主立法范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邀请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代表们在审议法规草案时积极踊跃发言。
省人大代表冷一鸣说,在社会就业、参军、政审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明,只要是之前犯过罪的,都要如实出具证明,导致未成年人无生活出路,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好影响。因此,对未成年人要特殊对待,在未成年阶段的犯罪,通过教育机构矫正,成年后不再犯罪的,到公安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明,应当不追究未成年阶段的犯罪。
事实上,冷一鸣代表担忧的情形,《条例(修订草案)》也有相应的体现,“被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治安处罚、不起诉、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记录,办案机关应当予以封存。”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上述记录被封存后,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不得在其以后的案件中进行引用并对其做出不利决定。
《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同时明确,依法被封存的记录,除了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违法和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不受歧视,重新回归社会。(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