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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格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推动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7月12日,以“低碳转型 绿色发展——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主题的2021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在贵州省贵阳市隆重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并作主旨演讲。栗战书委员长指出,贵州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者,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受益者。贵州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一个缩影。

  众所周知,良好生态环境是今天贵州最大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绿色是贵州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在“量化”贵州生态环境有多好时,很多人都能例举大量数据证明: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100%保持优良;森林覆盖率近十年提高20个百分点,现已超过61%;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99.4%,等等。

  鲜为人知的是,在这些令人欣喜的数据背后,每一个领域几乎都有一件或多件地方性法规与之对应,共同奠定了贵州生态治理的法规制度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可以说,贵州不断把生态优势转换为发展优势的过程,也是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生态治理,立法先行。没有可供遵循的法规,生态治理便无从谈起。2010年以前,赤水河沿岸毁林开荒、无序取水、污水直排、垃圾矿渣占用河床、超规划无序网箱养鱼等现象随处可见,流域水质持续恶化,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河流一度处于生态灾难的边缘,局部河段水质出现四类、五类甚至是劣五类,当时的赤水河可以说是“满目疮痍、惨不忍睹、伤痕累累、触目惊心”。

  面对如此景象, 2011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率先颁布出台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针对流域保护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明确赤水河流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必须遵循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更高的标准一举扭转濒临“奔溃”的赤水河流域生态。随着条例实施,赤水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治理成效日益彰显。2020年监测数据显示,赤水河贵州段16个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达100%,出境断面水质维持在Ⅱ类以上,高于国家标准。

  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由乱到治”的实践可以看出,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解决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切实扛起立法重任,不断建立健全贵州生态文明法规制度体系。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从理念到实践上都有明显的飞跃,顺应了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新时代要求,法规条款之间彰显“决不牺牲生态环境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用生态环境营造发展优势、让绿水青山带来金山银山”的理念。

  尤其是率先在全国出台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上具有标志性意义,这也是贵州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生态文明的内涵,是一种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都应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抵触。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经验做法也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列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

  用最严格的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治理污染,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等系列法规,覆盖了水、气、声、渣等环境污染要素,成功构建起贵州生态文明法规制度的“四梁八柱”。

  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重点在“面上”,有立法权的市(州)人大常委会则根据实际需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重点放在“点上”。如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梵净山保护条例、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针对性更强、指向更加明确。“点面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为贵州绿色发展织就一张牢不可破的“法网”。

  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得到充分释放,守护贵州绿水青山的法治力量前所未有地强大,以法律“红线”守护生态“绿线”的决心坚定不移。数据显示,贵州已经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达到128件,占全省现行有效法规总数的28.6%;13个方面、30项改革成果列入国家推广清单。

  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在“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共识的背景下,贵州不断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一定能推动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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