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安江作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4月2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意见建议,并协助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召开论证会,征求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条例》报请批准后,省人大民宗委再次组织征求意见,并对《条例》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修改建议。
2021年7月6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十九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乡村清洁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从自治州乡村清洁治理的客观实际和需要出发制定《条例》,对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提升旅游产业化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金安江在报告中指出。
省人大民宗委认为,《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自然村寨、社区的职责权限以及家庭、村(居)民、生产经营者等的权利义务,规定了乡村清洁设施、设备、场所等的规划、建设、配备、管理、使用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善了城乡统筹的乡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等制度机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治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据悉,《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适用范围确定为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活动。乡村清洁的内容界定为乡村生产生活垃圾及污水、人畜粪污和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清洁卫生等活动。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村民自主、社会参与、多元投入、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的原则。
设施建设是做好乡村清洁的前提与保障。
《条例》明确,乡(镇)和村(居)所在地等人员活动较为密集的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卫生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并保持日常清洁”,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
建立长效的日常运行维护机制是做好乡村清洁的核心与关键。
《条例》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乡村生产生活垃圾城乡统筹收运处置机制,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对于乡村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模式也进行了明确,并根据实际作了“暂不具备转运条件的偏远乡村,可以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的明确规定。为提高垃圾收集处理效率,《条例》作了“住(用)户投放垃圾前应当进行初步分类,将易腐垃圾、可燃烧物等充分回收利用与减量化处理”的相应规定。
针对乡村禽畜粪污污染普遍的情况,《条例》明确“自然村寨、社区可以根据村规民约和实际情况,划设禽、畜禁养区和放养区”的内容。
良好生活卫生习惯的养成是乡村清洁的手段与目标。
针对黔东南州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与居住习惯等特点,《条例》对清洁卫生习惯的引导和养成、清洁卫生意识和环境卫生公德的提高作了具体规定,旨在加以引导和规范。
(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