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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多彩贵州优秀民族文化融入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安江作关于《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连同《条例草案》文本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说明指出,贵州省是全国民族八省区之一,各民族长期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优秀民族文化,共同编织了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优秀民族文化壮丽画卷。我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富集,潜力巨大,民族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欣欣向荣,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大踏步前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文化工作,明确提出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的战略目标,持续打造“黔系列”优秀民族文化产业品牌,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我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贵州视察,对我省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给予充分肯定,对传承发展优秀民族文化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把包括苗绣在内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好、发展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依法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好、利用好我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在定位和起草基本思路上,说明指出,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外省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结合实际和需要制定的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应当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促进类立法,重点是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工作中具有引领性、导向性、方向性的共性问题、重要问题作出统一规范,体现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综合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需要、体现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优势的需要。

  据悉,《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纲”,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交融互鉴、包容发展和各民族相互依存、交往融合、共同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眼于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产业化、现代化、数字化、市场化发展,重点突出建筑、文艺、服饰、医药、饮食等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坚持综合施策,整体推进,着重从资金、项目、产业园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创业扶持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期形成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的整体合力。

  为高质量完成《条例》起草工作,加快工作步伐,省人大民宗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立法工作专班,下设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同时探索开展课题研究,成功申报2021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课题,为该项立法打好基础。专班先后赴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经验做法,并深入贵阳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地调研,多次召开省直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在常委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草案文本,积极请示汇报,认真讨论修改,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2021年11月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表彰奖励等作了规定。第二章保护传承,主要对保护责任制度和民族语言、民族建筑、民族医药、民族文艺、民族服饰、民族饮食、民族体育、民族节庆、风俗习惯、农耕文化等的保护传承作了规定。第三章发展促进,主要对优秀民族文化产业化、现代化、数字化、市场化传承发展以及政策扶持、招商引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推广等作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关于法规名称。经反复研究,将法规名称确定为《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主要考虑到该项立法是基础性、综合性、促进类立法,目的是推动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立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仅仅针对少数民族文化,而是包括各民族文化。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族文化保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本次立法不需要对民族文化保护方面的内容作重复规定。此外,在法规名称中突出“优秀”,有利于明确传承发展的对象和重点,彰显立法的鲜明导向。

  关于优秀民族文化的定义和范围。《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优秀民族文化,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等价值,体现时代进步要求的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主要包括:语言文字及记述、典籍,传统民居,民俗节庆,工艺美术,音乐舞蹈,民族医药,乡贤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其他优秀民族文化等。”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本条例规范的优秀民族文化的定性及其基本要素,二是明确了本条例调整的具体对象和范围,有利于突出重点,增强立法的针对性。

  关于职责分工。考虑到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仅负责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工作中的某一方面,经反复研究,《条例草案》规定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原生态保护。原生态是我省民族文化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省区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利用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并保留其独特性,突出并保有其核心内容、主要特色。强调原生态保护,与推动优秀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一致的,并不排斥在保有优秀民族文化核心内容、主要特色的基础上,对优秀民族文化的内容及其表现方式等进行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发展要求的创新创造。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针对实践中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少、积极性不高、传承发展效果不好等问题,《条例草案》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加强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习所、实训站等开展传承活动,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以产业化、市场化方式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旨在引入市场化机制,明确产业化导向,支持代表性传承人既保护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又发展壮大相关产业,以更好地激励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发展优秀民族文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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