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履职掌中宝 | 哪些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出?哪些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根据最新修正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出:

(一)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的事项;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监察委员会监察权、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还规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有具体内容。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应当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