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动南明河保护治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
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贵钦作的关于《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规定》于今年4月26日经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在《规定》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协助征求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建议对《规定》进行了完善。
“南明河是贵阳人民的‘母亲河’,是乌江一级支流、长江二级支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定》的说明指出,2004年1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对南明河的保护治理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十多年过去,贵阳市在城市区域与功能拓展、产业结构与分布、常住人口规模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并将持续发生变化,加之国家、省级层面相继出台或修订相关上位法,原《办法》在立法理念、适用范围、制度构成、部门职责划分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及时从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调查研究,总结提炼南明河保护治理实践经验固化入法,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对《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也是贵阳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共35条,重点内容包括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协同共治机制,推动流域的系统保护,明确南明河流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责任,对水生生物的保护和管理进行规范,授权对南明河流域的休闲垂钓作出规范,明确在南明河河道内禁止种植的规定等。
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规定》的报告后,提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并于6月2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省直有关部门对《规定》进行论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7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查,并提出部分修改意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贵阳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伊航 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