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赴安顺市调研,还专门征求省生态环境厅意见。2023年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部门,承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强化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的统一协调,《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交通、生态移民、乡村振兴等各类规划相衔接。编制各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强化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机制,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灾害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获悉灾害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此外还明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规定应急管理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程序、处置和保障措施、恢复重建等内容。”
健全灾后救助机制,《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还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力量查找失踪失联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抚慰受灾人员及其家属。”(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