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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

近年来,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街道数量不断增加,街道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基层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加强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和建设提出新要求。与此同时,街道人大工委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建设不完善、职责任务不明晰、工作运行不规范等问题。

“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的规定要求,回应和解决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固化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保障和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开展、取得实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说。

《条例》明确了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针对当前街道人大工委人少事多的矛盾,《条例》规定街道人大工委的组成人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同时规定,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保障,《条例》明确了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充分发挥街道人大工委的作用,《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建设管理等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条例》明确,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以及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收集汇总的意见和建议,由街道人大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办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送街道人大工委,由街道人大工委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向人大代表通报。

同时,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就本街道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召开有人大代表、居民代表及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参加的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街道人大工委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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