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守护房屋“养老金”
房屋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业主按相应标准缴纳。这项资金是百姓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重要保障,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关系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民生无小事,规范和加强维修资金管理,是切实解决住有所居、老有所养、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及安全感的重要内容。
2023年11月29日,《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成为全国设区的市一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第二部规范维修资金的地方性法规,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因何而立
其实早在2018年12月,贵阳市政府就制定了《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规范和加强维修资金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效果较好。
但办法中一些有效且需长期适用的制度措施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需将该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巩固实施效果,为维修资金管理提供法规依据。
同时,起草小组在《条例》立法调研中发现,目前贵阳全市普遍存在着部分业主不愿交存维修资金、有的业主惜用或拒用维修资金导致使用过程中业主表决难以达到法定人数、甚至维修资金被套取骗取或挪用等情况,以及相关制度措施不够完善等一系列老百姓关心关注的问题。
种种原因导致贵阳全市维修资金使用率仅2.36%,严重影响了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改造,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和威胁,房屋“养老金”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因此,为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保障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正常生活、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和可行的。”《关于〈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的说明》表示。
《条例》回应何惑
围绕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和疑惑,《条例》以一系列规定作出回应。
很多业主关心,自己交的这笔钱是不是给了房开或者相关部门,究竟属于谁?《条例》明确,“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解决了业主的疑虑。
什么情况下要交维修资金、在哪个环节交纳、以什么标准交纳,也是要明确的重要问题。
《条例》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应当统一设立维修资金,并按照本条例规定交存”,同时明确,维修资金的计算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并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发布。同时,《条例》还规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或者被征收人”,保障首期维修资金及时足额缴纳到位。
当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后剩余不多,如何确保其可持续性?
《条例》明确,“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额30%的,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并结合民法典明确了“设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指导”以及“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两种情形。
从未交纳过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业主也非常关心今后是否还能交纳,《条例》对此回应“业主可以交纳,交纳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充分尊重了业主“私法自治”的权利。
《条例》规范何事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如何管理也要尊重业主的意愿,《条例》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代管和业主大会自管两种模式。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划转自管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代为集中管理。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对于业主大会决定划转自管维修资金的,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交、存储等作出约定,并对业主委员会如何到相关管理部门划转维修资金的手续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防止维修资金被套取、骗取、挪用等不当使用情况发生,《条例》针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中所指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其可能涉及小区全体业主,也可能仅涉及部分业主,为了保障使用的公平,法规对使用原则和如何分摊也作了明确。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紧急使用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一般使用的程序办理,不利于对房屋的维修,甚至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
因此,《条例》专门就紧急使用的条件、程序作出了规定,尤其是确立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这一创新性做法,既解决了业主共同决定的集体意志问题,又不影响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的到位。
如何让维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是业主非常关注的问题。
《条例》从制度层面对相关部门、使用申请人及使用过程等作出了规范,明确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共服务平台将全市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划转、对账、查询等纳入平台管理;维修资金使用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分摊列支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推荐代表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全程监督;并规定维修资金只能转存专户银行定期存款,或者依法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不得用于其他投资,同时禁止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条例》还明确了禁止性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让法治为房屋“养老金”加上了一把安全锁。(记者: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