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至4月为森林高火险期,多地敲响森林防火警钟!《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哪些规定?
近段时间,随着气温升高,进入了森林火灾高发期,全省发生多起山火事故,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2月11日,黔南州福泉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仙桥乡一山坡发生火灾。经查,此次火灾是由于熊某某到仙桥乡青杠坡上坟祭祖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过火面积约370余亩。目前,熊某某已被执行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2月13日,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的耿某某上山祭祖,在焚烧祭品时不慎走火,点燃杂草树枝引发火灾。鉴于耿某某为初犯,且第一时间报警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训诫。
2月18日12时许,贵阳市开阳县高寨乡石头村一男子到木老寨上山祭祀,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百余亩。目前,该男子已被开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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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为造成的森林火灾事故,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早在2013年11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11月、2020年9月进行两次修改,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法规依据。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条例》还明确了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同时,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条例》明确,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启动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频: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杨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