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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于2021年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23年对《征兵工作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由于现行《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是1995年9月27日颁布施行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切实维护法治统一,我省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经2024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方多次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建议,并于8月27日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征兵办和专家学者参加,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9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修订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法制委员会认为并提出修改意见。

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采纳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公民在服现役期间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宣传褒扬”的建议,并置于第二十二条。

采纳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上位法相关表述,将‘参加兵役登记’修改为‘履行兵役义务’”的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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