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楼梯间停放电动车!《贵州省消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表决《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已经印发。现在付表决,请按表决器!”
“通过!”
3月27日下午,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消防条例》自2010通过以来,先后于2020年、2021年进行修改,为全省消防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此次修订,将更好地助力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实操演练
《条例》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对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监管部门。民航、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同时,明确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当月为消防宣传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公众自防自救能力。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等职责。
对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关于消防组织,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哪些单位应该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例》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是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是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是除了上述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是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把火灾防患于未然,是消防安全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同时规定,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针对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火灾风险和火灾危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