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富矿精开”
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同时废止。
在贵州深入推进“富矿精开”的背景下,《条例》的出台为推动贵州矿业高质量发展铸造了一面强有力的“法治之盾”,不仅能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将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富矿精开”战略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合一”法治保障更有力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贵州是西南地区乃至全国的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尤其是煤、磷、铝、锰等49种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是贵州突出的比较优势,也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藏”。
将比较优势最大化,进而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优势,一直是贵州地方立法的重要着力点。早在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到了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行为。
从实践来看,贵州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矿业权设置科学性不强、开发利用水平有待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有待明确等问题,原来矿产资源领域的法规已经不适应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当前贵州深入推进“富矿精开”战略,在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等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及时予以总结、固化。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此次立法回应和解决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在吸纳《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两个法规基础上,将两个条例“合二为一”,对“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法规内容更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更贴近实践。
值得一提的是,开展《条例》立法的过程,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个生动实践。
自2023年6月,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六盘水市、毕节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矿业协会、矿山企业和相关基层单位的意见,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2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地方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的同时,在贵州人大网、贵州人大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很多意见建议得到了采纳,体现到了法规中。
相比初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的8章50条,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后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共8章58条。可以说,这是一件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法规,也是一次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
服务“富矿精开”亮点纷呈
贵州省正深入推进“富矿精开”战略,不断提高能源资源供应保障能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的出台正当其时,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围绕“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进行制度设计,集中体现为“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优先治理、权益平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四大维度,构建起兼具地方特色与时代特征的矿产资源治理体系。
矿产资源利用,从粗放开发向精细开发转变。贵州作为我国磷矿、煤炭、铝土矿等资源富集区,要舍弃“采富弃贫”“大矿小开”等资源浪费问题。《条例》通过精细化制度设计,将“精准”理念贯穿资源开发全流程。在勘查阶段,明确“精确探矿”要求,依托全省矿产资源“一张图”数据库,推动地质调查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避免无效勘探投入。制度设计不仅推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更通过强制性规范倒逼企业从“掠夺式开发”转向“精细化运营”,避免“资源诅咒”提供了法治路径。
矿区修复治理,从末端修复向全过程管控深化。贵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导致生态脆弱性与资源开发的矛盾突出。《条例》总则第一条便明确“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进行明确,这是原来的两个法规中所没有的。《条例》明确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而且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同时,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可以说,《条例》是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法治化的具体实践。
权益平衡保障,从单向管理向多元共治演进。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国家所有权益、矿业权人利益。《条例》通过明晰权责边界与利益分配机制,构建起公平合理的治理框架。明确“矿业权设置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除有特殊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同时,明确矿业权因公共利益收回时需按“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补偿。细化矿业权物权属性,不再“一证载两权”,为企业投资提供稳定预期。
创新驱动发展,从资源依赖向技术赋能跃升。《条例》明确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选冶、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优化提升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加强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综合能力。这些条款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引领性,更好体现了“富矿精开”的“精”,推动贵州从“资源输出地”向“技术策源地”转变。(撰稿:贵州民族大学在读博士、贵州牧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