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初次审议。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二次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重庆市、开阳县开展立法调研。2025年5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共8章54条,重点对规划与建设、运输与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与保护、港口经营与管理、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水路交通管理和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完善了编制航道规划、航道工程建设、标准船型、航道养护、通航调度、流域港口、安全监管等规定。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规定一致,综合考虑贵州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彰显我省立法特色。《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明确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的承担主体,规定为“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通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可以委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其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全面理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职责。《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规定;”。
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守牢船舶安全底线。《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修改为“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