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2024年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二次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河北省、遵义市、安顺市、黔东南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2025年5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深化文旅体融合,丰富旅游业态,打造‘多彩贵州’文旅新品牌”的规定。
提高旅行社的涉外服务能力,促进入境旅游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行社转型升级,适应境内外游客多元化的需求,提升涉外旅游专业化服务能力”的规定。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心理疏导,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引导乡村旅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还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闲置集体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等开展旅游经营。(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