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初次审议。2025年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二次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安顺市、黔东南州开展立法调研。2025年5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参加,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加强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的内容,依照上位法增加了“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的规定。
规定学前教育的财政保障和收费的使用、监督。《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和取暖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外,《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还规定幼儿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挤占学前教育经费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等费用,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保障乡村地区的资源供给。《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及时补充教师,优先满足农村地区公办幼儿园的需要。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明确规定,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工资收入政策,统筹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还规定,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