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如何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为贵州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条例》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保障,明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方面,《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进步十分重要,对此,《条例》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明确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此外,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条例》明确,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主力军,也是最活跃的创新力量。《条例》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明确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构建促进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搭建为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平台,推动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其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一章,《条例》明确,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
“科学技术人员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时,采取措施培养造就人才、引进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提高生活待遇。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到企业、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
同时,明确本省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实行分类评价,对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关于“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际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对接,深化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促进人才共育、平台共建、资源共享。同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外开放合作,鼓励、支持在黔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按照规定承担和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保障措施方面,明确了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使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要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承担该项目的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后续申请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项目及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