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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构建安全、畅通、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水运体系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水路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综合利用、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的原则,构建安全、畅通、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水运体系。”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通过实施,将更好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促进全省水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8章54条,从规划与建设、运输与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与保护、港口经营与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等方面对水路交通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节约高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和有序开发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水路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路交通运行监测、调度指挥和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关于运输与运输服务,明确推动进港铁路、进港公路建设,发展公路、铁路等与水路多式联运,鼓励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水运有序转移。要求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人应当符合相关经营资质条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航道的管理与保护,对水路交通至关重要。《条例》列出了禁止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是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是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是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是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是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同时,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针对港口经营与管理,《条例》明确应当因地制宜发展临港经济,鼓励、支持关联产业项目临港布局,促进水路运输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同时,鼓励、支持省内港口与省外港口合作,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流域港口群协同发展,形成功能互补、信息共享、多式联运、设施标准统一的现代化物流体系。

发展水路交通,安全是首要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助体系,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救助经费。要求在大中型库区、重要渡口建设气象灾害监测、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接收设施。

《条例》规定,非通航的河道、水库、湖泊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水域,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水上安全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要求行洪、泄洪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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