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访谈 | 解读新修订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随着国家和省内不断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水路交通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刘勇、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处长舒丽华对条例进行解读。
问
首先请两位嘉宾为我们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
舒丽华:好的,主持人,《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分为三个阶段,条例是在2007年9月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进行了一次修正。今年5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刘勇:贵州省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拥有良好的水运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目前内河通航里程已达3954公里,水路交通运输成为沿江沿河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路交通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各种水上新业态涌现,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所以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问
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亮点?
答
舒丽华:条例的亮点在于:一是加强了区域协作和统筹协调。贵州水路毗邻重庆、广西、四川、湖南等省区市,为实现信息共享、航道共建、港口联动、生态共治,条例明确规定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同时组织航道沿线与通航建筑物运行有关的能源、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通航调度能力建设,实现跨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从而提高通航效率。
二是推进了产业联动和多式联运。鼓励、支持关联产业项目临港布局以及省内港口与省外港口合作,推动流域港口群协同发展。在运输方式方面,鼓励进港铁路、公路建设,推动大宗货物向水运转移,发展公路铁路水路等多式联运。
问
我们注意到条例中有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之分,在水上旅游新业态极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何构建明确的监管体系?
答
刘勇:条例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职能职责,如规定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非通航的河道、水库、湖泊和风景名胜区等水上安全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安全的主体责任。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提升了监管效率、压实了安全责任。
舒丽华:是的,针对渡口安全问题,也规定了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渡口运营人相应的责任。同时,对加强渡运繁忙时段的秩序维护,渡船禁止开航情形等方面作了规定,确保渡运安全。
问
除此之外,条例中还有哪些体现贵州特色的地方?
答
刘勇:好的,针对贵州特殊的水域环境和复杂的天气条件,条例还加强了水上交通安全气象和水情信息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大中型库区、重要渡口建设气象灾害监测、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接收设施。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异常水情等信息。
港航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及时接收气象、水行政等部门发布的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合力构建安全、畅通的现代化水运环境,适应了当前水路交通管理新形势的需求。
问
条例中还有哪些紧贴民生需求的内容?
答
舒丽华:一是针对个人、企业从事水路运输业务及船舶管理业务,明确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对其许可证件的使用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二是针对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经营者,明确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港口经营许可如何取得、港口经营性收费如何定价等内容。
修订后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进一步构建了权责清晰、监管有力、服务优化的制度体系,为我省水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制作: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张娴 陈兵 杨猛 张茂 刘肪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