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夯良法之基 筑博爱之厦 ——《毕节市献血条例》立法综述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11月26日,从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传来好消息:《毕节市献血条例》顺利获批,将于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这是自毕节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8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公布实施,将为毕节市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彰显“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回首《条例》的制定过程,毕节的脚步坚定而又从容、铿锵而又有力。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人民生活因法治而幸福安康。

  用法治思维助推献血事业

  法为民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临床用血需求不断增长,献血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量增大,中心血站、中心血库欠缺合理设置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中心血站配送血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血液采集、运输、保存、调配、使用等管理存在隐患和浪费现象,与医疗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诸多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毕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指导、规范和推进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在献血立法前期调研过程中,屡有人大代表和群众提出加强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设置和管理的建议,确保患者临床用血的及时性。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规范,已成为民生呼吁和社会关切的热点。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制定一部符合毕节市实际、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对有效地开展献血、采血、供血、用血、输血等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献血工作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高效发展的作用,敬畏生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已然势在必行,献血立法工作“登上”2021年度立法议程。

  以匠人精神打磨良法条文

  善立良法,确保善治。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为原则,以人民为中心高效有序推进立法工作。条例草案起草环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心血站等部门就相关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反复研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鼓励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踊跃参与。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广开言路,凝聚共识,坚持专业立法与集中民意相结合,努力打造精品良法。

  开门立法,博采众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多次以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书面方式征求毕节市四大班子领导、市县两级医疗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区人大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审议和修改。6月3日、6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由市一医等市直医疗机构及七星关区相关医疗机构参加的《条例(草案)》座谈会2次,收集修改意见和建议20余条;6月18日,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座谈会,共收集到19个市直相关单位近40条意见。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继续召开了由市直有关单位、知名律师、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法学专家参加的《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共收集到近20条意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到七星关区、大方县等8个县(自治县、市、区)开展调研并召开座谈,广泛征求基层单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意见。

  集中审议,精心修葺。4月30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5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一审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开展《条例(草案)》修改工作,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至7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人员和有关单位对争议性条款和共性意见逐条逐句研究论证,形成进一步修改意见。7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统一审议会议,根据收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研究和修改。7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并协助毕节市人大常委会于贵阳召开《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8月23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前后共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全面征集,耐心打磨。逐条研究、逐句斟酌;多次座谈、数次讨论,精修细改的背后,彰显了热忱立法的“为民情怀”,诠释了力求良法的“匠人精神”!

  以鲜明理念力求务实管用

  翻开条例制定的“历史卷轴”,从法规名称的确定、争议条文的修改、章节的合理省去,到法规体例的变化,皆是以毕节实际为出发点,坚持不设章节、突出“小、快、灵”等立法原则和理念的真实写照。

  法,旨在“明”。在立法调研中,有县区建议将法规名称“毕节市献血条例”修改为“毕节市无偿献血条例”,仅多出“无偿”二字,但导向相去甚远。献血本就蕴含“无偿”本质,条例添加“无偿”二字反而适得其反,让大众产生是否存在“有偿”献血的错误导向;在专家论证会里,有专家提出将第十四条临床用血优惠涉及的献血者配偶、子女、父母修改为亲属,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的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亲属范围过宽,导致临床优惠对象过多进而变得不实用,加之有限的血液资源满足不了大范围亲属用血需求;在讨论会上,有部门建议将第十二条明确的创制性条款“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应当提供配送血服务”内容删除,理由是中心血站、中心血库人力财力不足,显然,这不符合“为人民服务”的初衷,良好的用血服务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立惠民之法、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初心使命,坚持立法为民,用法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法,重在“行”。法规条文必须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法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市获得市级及以上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市辖区内免费游览旅游景区等场所,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挂号费,免费乘坐城市公交”,有专家提出:“获得以上奖项的个人,可享受免费游览景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挂号费,免费乘坐城市公交,政府负担重,是否可行”,针对该创制性条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座谈会上专门对该条款进行重点讨论,经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充分讨论后确定该条文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该条文具有鼓励个人为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积极导向。

  法,贵在“简”。毕节市人大常委会以毕节市情为出发点,坚持不设章节,主张“小切口”,突出“小、快、灵”的立法指导思想,彰显地方特色,力求简而适用。在体例上,《条例(草案)》在一审之前的法规文本参考《贵州省献血条例》设置四章,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法规在立法体例上显得突兀,也不符合我市地方立法的基本理念,修改后的《条例》采取简易立法体例,不设章节;在条文内容上,上位法有规定的不再体现于条例中,如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就不再重复《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四至第七项内容。整个法规文本不贪大求全,短小精炼,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更加符合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

  法,质在“守”。热爱生命、敬畏生命,生命健康得到保障是幸福的前提,生活在一座博爱而有序的城市,是人民群众寻求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的前提。无法制造、不可替代的血液作为临床中生命得到延续和保障的稀缺医疗资源,只能通过献血者的捐献方可获得,得益于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制定《毕节市献血条例》在全社会弘扬“无偿献血、关爱生命”的无私奉献精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公益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对无偿献血的参与和支持,主动践行和遵守条例规定,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当其时。

  用心良苦铸良法,匠心打磨出臻品。相信这部新“出炉”的法规必将以法治的力量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用担当和实干书写践行初心使命的新时代答卷。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