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法治力量绘就美丽乡村新画卷
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底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贵州省设区的市首部关于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毕节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填补了毕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为毕节绘就美丽乡村新画卷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与时俱进 立法回应人民期盼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乡村是重中之重,环境是突出短板。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明确提出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巩固拓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近年来,毕节市不断加大对乡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力度,探索创建了“党建+积分”“三个一元”等工作机制,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呈现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乡村环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在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短板,影响了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为了应对毕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专项地方性法规,细化相关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规定,总结毕节积累的经验,补齐存在的短板,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治理成效,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环境的新期待,全力推动乡村环境卫生持续改善。
精雕细琢 在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立法有温度,民生总关情。乡村环境卫生的内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关注度非常高。
“在立法过程中,要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开门立法、问计于民,让立法成为倾听民声、反映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昌琪在《条例》立法工作推进会上强调。
2021年4月初,毕节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分赴全市各县(自治县、市、区),对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现状进行了实地调研,开展了问卷调查,深入了解和掌握全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此外,为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立法经验,起草小组还分别前往已开展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立法的吉林长春、宁夏银川、山西运城等地“取经”。
“考察组一致认为,此次考察开阔了视野,感受到了银川、运城等城市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中的超前眼光、创新思路,许多经验做法为本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毕节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万兴银在向主任会议报告省外立法调研情况时说道。
起草小组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全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在充分吸纳调查研究结果和借鉴外地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于2021年10月27日经毕节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为让立法更科学民主、更得民心,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更加突出群众的参与度,不断扩大公民和社会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更加广泛全面的了解各方意见建议。《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以来,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立法座谈会13次、开展立法调研19次,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改稿会、发出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直33个部门、9个县(自治县、市、区)、1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共计300余条。
高质量的立法,离不开精细化的研究论证。2022年2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省农业农村厅等20家省直部门召开立法论证会,协助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论证。会后,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结合2022年中央1号文件、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研究,经多次修改、精雕细琢,《条例》草案由49条精简为33条。2月23日,毕节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立法是一项很严肃的事情,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我们都要反复推敲,力求精准。”毕节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萍对《条例》草案的修改过程深有感触,“每一次改稿会,对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我们都一一进行仔细研究和吸纳。这样做,目的只有一个:确保《条例》经得起历史、社会和实践的检验。”
3月16日,《条例》经毕节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25日,《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条例》从草案起草,到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历经三审,历时一年多,真正做到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始终,在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了法规质量的提升。
着眼问题 为法规务实管用求创新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这是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的立法导向。《条例》的出台,紧贴社会实际、回应热点难点、注重探索创新,不但解决了现实难题,还彰显了地方特色,成为毕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事业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条例》共5章33条,分为总则、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深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聚焦“一区三高地、五个新毕节”战略定位,以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为目标,以乡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畜禽粪污治理、厕所改造、村容村貌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建立健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乡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着力补齐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突出短板。
在垃圾治理方面,《条例》围绕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进乡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乡村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收运车辆配置等重点内容,做出了多项前瞻性的规定,确保全面提升乡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小康不小康,厕所算一桩。为深入推进乡村“厕所革命”,《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建立管护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同时,鼓励推动乡村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推进乡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
《条例》注重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职能职责,并鼓励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寨延伸覆盖。同时,《条例》加强推进乡村黑臭水体治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考核体系,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乡村黑臭水体。
乡村环境的改善,离不开群众的参与。为激发群众积极参与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内生动力,《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开展村寨清洁行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美丽乡村等评比活动。
“我有一方庭院,胜过诗与远方。”《条例》聚焦村容村貌提升,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辖区内乡村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实际情况,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绿化美化水旁、路旁、村旁、宅旁及其他可以植树种花的区域,深入推进乡村绿化美化。
导向鲜明 打通基层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为确保地方立法让乡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长出“牙齿”,《条例》对应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义务,分别创设了行政处罚。
《条例》重点对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较常见的、反映最为强烈的4类情形重申上位法规定,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明确了各部门承担的执法监管范围和行政处罚的标准。
针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的行为,《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转移、倾倒、填埋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在非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损毁或者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乡村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为避免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推诿扯皮、管理缺失的现象,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难“最后一公里”问题,《条例》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进一步实现乡村环境卫生管理重心下移,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条例》的制定出台,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保障和推动毕节美丽乡村建设,在“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中推动乡村振兴。(供稿: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张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