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大“三项措施”推动代表积极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高人大代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之规定。近期,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县十八届人大代表积极向选区选民报告了履职情况。全县219名县级人大代表中,现场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112名,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96名,11名代表因任职时间未满三个月未报告履职情况。
建机制强保障。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工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部署,印发了《关于县级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年度履职情况的通知》文件,对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内容、时间、方式等进行了明确,注重要求代表将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履职及自身素质能力提升情况向选区选民进行全方位报告,确保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有方向、有目标、有重点,努力让选民群众掌握了解代表的权利、义务、工作性质及作用发挥等,让“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真正看得见、摸得着,进一步拉近选民群众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
严审核保真实。此次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人大、乡(镇)人大分别设立了履职情况审核小组,具体对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并记入代表履职档案,作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考评的重要内容;县人大选任联委负责收集审核县下选代表的履职报告内容,各乡镇代表联络站站长负责对驻乡镇代表的履职情况报告进行逐一审核,确保代表履职报告客观实际,履职内容真实全面。
抓调度促落实。在履职报告的期限内,县人大常委会采取一周一汇报、一周一调度的方式,要求县级各人大代表加强与原选区选举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群众会、院坝会、代表小组活动等契机,主动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报告在选区张贴公示;对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须提前将书面履职情况报告送审后,于规定时间内张贴至选区公示栏, 便于接受选民群众监督。
通过开展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进一步密切了代表与选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代表依法履职的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代表倾听民声、反映民意、为民代言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有效发挥了党委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供稿:罗甸县人大选任联委 王家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