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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运行环境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运行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标题中的“运行”。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确保射电望远镜运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3.将第二条修改为:“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4.《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9月25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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