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的种类、数额”修改为“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
2.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接受社会监督”修改为“接受监督”。
3.将第十二条中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修改为“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命名”。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9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