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5月10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6月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6年8月11日,委员会协助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进行了论证。2016年9月1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论证。
2016年9月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西南自治州为了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黔西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