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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大扶贫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7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福成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贵州省大扶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扶贫开发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消除贫困,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为规范扶贫开发行为,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全面同步建成小康社会,2013年1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施行,对推动和规范贵州扶贫开发工作,加快脱贫攻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贵州视察指导,对贵州“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贵州做好各项工作特别是新阶段扶贫开发提供了基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脱贫攻坚战冲锋号已经吹响,全党全国咬定目标苦干实干”、“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为实现弯道取直、后发赶超、同步小康,贵州将大扶贫、大数据作为两大发展战略。在全省扶贫开发大会上,省委明确提出要“坚决打赢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这场输不起的攻坚战”,向全省发出了决战脱贫攻坚的动员令。

  贵州目前88个县中,有66个贫困县,934个贫困乡,9000个贫困村,493万贫困人口,是全国贫困面最大的省份。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要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地区减贫摘帽,任务十分繁重,时间十分紧迫。要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战,如期实现脱贫任务,需要做到所有工作向脱贫攻坚聚焦、各种资源向脱贫攻坚聚集、各方力量向脱贫攻坚聚合。

  为了适应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将《条例》施行以来积累和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上升为法规规范,进一步提升大扶贫工作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敏尔在针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批示中指出:“围绕大扶贫战略行动问题深化和完善相关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决定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相关起草工作。

  2016年2月下旬,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启动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傅传耀和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良任顾问,省人大农委主任委员刘福成和省扶贫办主任叶韬任组长,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起草组,正式启动起草工作。

  在认真学习研究中央和省委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广泛深入全省9个市州和部分县市调研、充分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立足于“大”、立足于“新”、立足于“实”、立足于“精”、立足于“严”的要求,经起草组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之后,起草组通过书面和召开论证会形式,两次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9个市州人大、当面征求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及基层扶贫部门、贫困户的意见,在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6月29日,起草组专门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县级扶贫办有关负责同志参加,逐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修改。

  6月底,经过前后9次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形成了新的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意见。同时,为贯彻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重大立法事项向同级党委汇报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门向省委报送了“关于制定《贵州省大扶贫条例(草案)》有关情况的报告”。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整个起草工作基本上是调研、修改、论证、征求意见同步、交叉进行。从2月下旬到7月短短5个月时间,多次开展省内外调研,实现省内9个市州调研全覆盖;召开座谈会、改稿会、论证会15余次。

  2016年7月11日,《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九十三条。主要对大扶贫的定义、基本原则、扶贫对象和范围、政府责任、社会参与、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和监督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立法的总体思路。为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结合“十三五”时期我省脱贫攻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为确保中央和省委的安排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也为全省上下打赢这场输不起的脱贫攻坚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条例名称确定为《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同时,《条例(草案)》以脱贫攻坚“各方参与横向到边、政府责任纵向到底”的思路进行相关制度设计,以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市场等各种资源要素向脱贫攻坚聚集,着力突出“全民战、全力帮、全面扶”这一大扶贫战略重大行动部署。

  (二)关于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条例(草案)》突出强调“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这一核心机制,在第二章中明确了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有关规定,对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其他各章中对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等“六个精准”方面都进行了相应规范。

  (三)关于主要扶贫措施。《条例(草案)》认真吸纳了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政策内容,对着力解决“怎么扶”的问题进行规范。从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生产发展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绿色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社会保障兜底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尤其是相关部门在大扶贫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同时,对定点扶贫、对口扶贫、驻村帮扶、社会捐赠、志愿者帮扶等社会参与帮扶具体方式和措施都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通过立法的形式着力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等各种力量、各种措施有机结合的大扶贫格局。

  (四)关于贫困人口主体地位的发挥。贫困群众是扶贫攻坚的对象,更是脱贫致富的主体,为避免“一头热、一头冷”现象的发生,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提高贫困群众脱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草案)》注重贫困人口主体地位的发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扶贫对象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对通过自力更生、勤劳致富,稳定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关于资金投入项目管理权限和县级整合机制等问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讲话中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了在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幅度要体现加大脱贫攻坚力度,规定省、市、县分别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及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以使用的存量资金中的50%用于扶贫开发的条款。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到县的原则,审批权限已经全部下放到县级。《条例(草案)》第五章有关条款专门进行了规范,相应细化了县级人民政府的权责,严格考核机制和问责办法,做到权责统一。同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扶贫投入县级整合机制进行了规范,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根据需要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率。

  (六)关于保障和监督措施。《条例(草案)》从多个角度,为推动和规范大扶贫工作提供有效保障和严格监督。明确了对经费、用地、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激励表彰考核等多项保障机制和措施,以及人大监督、政府内部考核、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第三方评估等多种监督措施。

  (七)关于问责机制。为加强督查问责,让规矩严起来,《条例(草案)》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县以上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扶贫工作中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问责机制,对未能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未执行或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未建立相应的机构和资金保障机制以及其他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同时,对在脱贫认定工作中虚报数据、虚构事实,搞“数字脱贫”的,《条例(草案)》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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