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大扶贫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大扶贫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是本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款中的“应当结合本部门特点”修改为“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将“加强对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修改为“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
2.将第八条中的“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贫困村”修改为“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贫困村”;将条例中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
3.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新闻媒体应当开设专栏,宣传报道扶贫开发活动,刊播具有公益性、帮扶性的扶贫广告”。
4.将第十二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一句调整作为第十四条第一句。
5.删去第十七条中的“程序”。
6.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发展环境和条件”修改为“发展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三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拟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和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加大投入力度。”
7.在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帮扶单位”前增加“明确”。
8.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村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代表会议”。
9.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整到“专业大户”之前;在第三款中的“互联网”后增加“物联网”,删去“新技术”。
10.将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为“土地经营权”。
11.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产业园区”后增加“等”字;将第二款中的“通讯”修改为“信息”。
12.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13.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依托各类社会组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款捐物”修改为“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捐款捐物”。
14.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修改为“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15.在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前增加“扶持”。
16.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增强贫困村、贫困户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发展能力”修改为“建立健全章程、财务会计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增强其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发展能力”。
17.将第七十三条中的“统计监测”修改为“监测、统计”;在“变化趋势”后增加“资金使用”。
18.将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中的“民主监督”修改为“监督”。
19.增加一款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内容为:“对口帮扶实行双向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20.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1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