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五条第一款后增加“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在第六条中的“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后增加“进行选举”。
3.删去第十条中的“可以”,并将“选举产生主席团”修改为“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年度内主席团成员因故出缺,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上补选。”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5.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组织选民进行补选。”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1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