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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其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率起草组先后赴六盘水市盘县、六枝特区和毕节市黔西县、七星关区等地调研,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8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召开了省直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8月25日至26日,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黔南州都匀市,专门就有关问题进行重点调研。

  9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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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其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率起草组先后赴六盘水市盘县、六枝特区和毕节市黔西县、七星关区等地调研,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8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召开了省直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8月25日至26日,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黔南州都匀市,专门就有关问题进行重点调研。

  9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

  2.在第六条中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之后增加“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3.将第七条中的“2日”修改为“1日”,“其他与会人员”修改为“列席会议的人员”。

  4.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5.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修改为“财政审查”,删去“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将第二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财政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财政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财政、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每年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

  7.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产生后,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年度内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下一年度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8.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一般由7人或者9人组成,人口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可以增加至11人,具体人数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9.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并删去第四项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项修改为“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指导选区选民依法罢免和补选人大代表”。

  10.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听取群众呼声,并通过代表联络站室、网站等,及时汇总反馈群众意见和要求。”

  11.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并将第一款中的“每年应当”修改为“应当定期”。

  12.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并删去“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将第五条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

  2.在第六条中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之后增加“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3.将第七条中的“2日”修改为“1日”,“其他与会人员”修改为“列席会议的人员”。

  4.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5.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修改为“财政审查”,删去“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将第二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财政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财政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财政、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每年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

  7.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产生后,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年度内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下一年度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8.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一般由7人或者9人组成,人口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可以增加至11人,具体人数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9.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并删去第四项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项修改为“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指导选区选民依法罢免和补选人大代表”。

  10.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听取群众呼声,并通过代表联络站室、网站等,及时汇总反馈群众意见和要求。”

  11.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并将第一款中的“每年应当”修改为“应当定期”。

  12.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并删去“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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