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年5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保平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对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强调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面。《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5〕26号)要求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立法调研,积极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法制化。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今年1月,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任起草小组顾问。3月至4月,起草小组赴全省9个市、州,就乡镇人大立法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厘清了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现状,掌握了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困难。在充分学习借鉴安徽、江西、重庆等省市关于乡镇人大立法工作经验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之后,召开了有省直有关单位、县乡人大工作者、部分乡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起草小组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有关方面并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5月12日,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按照中发〔2015〕18号文件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条例(草案)》还规范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内容、审议意见的办理等内容。
(二)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制度。中发〔2015〕18号文件和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赋予了新的职责。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条例(草案)》对主席团的产生、履职期限、会议制度及其职权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配备和职责。《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并明确了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根据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为了确保乡镇人大主席把主要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人大工作上,《条例(草案)》明确乡镇人大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体行政工作。
(四)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和培训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为了继续发挥这一优势,总结我省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经验,《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代表联络站(室)等形式,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规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和原选区选民对代表评议制度。为了提升代表培训质量,《条例(草案)》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工作一般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提出了培训次数和时间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按照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由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等相关内容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没有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