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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5月31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和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在确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推动我省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条例》实施至今已近22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已有了根本性的改变。目前国家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和合法权益的法治要求,以及先照后证、多证合一、降低市场准入、放宽经营限制、精简审批事项、减税降费等一系列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已经远远超出《条例》所涵盖的内容。特别是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及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已非常清晰,对其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今年3月19日,国务院又以第698号令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我省《条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义已不大。同时,《条例》中关于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许可时限、工商注册登记等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意废止该《条例》。

  5月3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参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该《条例》是必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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