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七条第四项中的“报送定期监测报告”修改为“定期报送监测报告”;第七项修改为:“依据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审核管理特许经营项目”;第八项中的“推介和展示自然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修改为“展示自然遗产的突出价值”。
2.第九条在“6月23日”前增加“每年”。
3.第十一条删除“贵州”。
4.第十四条中的“遗产严格保护区、展示区”修改为“严格保护区、遗产展示区”。
5.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6.第十九条中的“拍摄电影电视”修改为“拍摄影视作品”。
7.第二十条中的“林木植被”修改为“森林植被”,删除“耕地应当”和“非保护范围内的”。
8.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现实”。
9.第二十四条中的“应当进行生态移民,逐步减少居民数量”修改为“应当逐步进行生态移民,减少居民数量”。
10.第三十二条中的“依照”修改为“按照”。
11.《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10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