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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十六条中的“省人民政府林业、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木育种规划”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制定林木育种规划”。

  2.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销售的林木种苗没有使用说明的”;第三项修改为:“互联网销售林木种苗未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的”。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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